2019年12月,原告某热力公司一纸诉状将被告刘某诉至泰来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刘某履行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的取暖费二千三百余元。
丁法官接到这起案件后,及时与被告取得联系,了解案件情况,起因是被告刘某所住小区为老旧的小区,使用暖气供暖,由于暖气使用年头较久,堆积污垢较多,热水循环不畅,导致家里温度较低,联系热力公司后,热力公司认为是其自家暖气堆积污垢后热水循环不畅导致温度低,应自行更换暖气,与热力公司无关,故也没有到被告家现场查看。被告一气之下,拒绝交付当年的取暖费,原告某热力公司为收取供暖费用将刘某诉至法院。
丁法官将原被告约至法院,在理解被告刘某的心情基础上运用通俗易懂的言语将法理、情理讲明,为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虽然被告刘某家中室内温度较低,但室内温度符合供用热力条例规定的供热标准,被告刘某应缴纳部分热力费用,因热力公司没能及时到被告家中查看现场,未及时告知导致温度低的原因,应减免一部分热力费用,此调解方案得到原被告认可。经调解,原告当场缴纳部分取暖费用,被告当庭撤诉。
冬季供暖室内温度是否符合标准,是老百姓的心头大事,影响老百姓的日常生活。经过丁法官的调解,化解了原被告双方的矛盾,为群众送云冬日暖阳,运用司法方式保障民生,增加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