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16日,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协议中约定被告刘某某将其所有的位于拜泉县丰产整洁村,房产证号为村字第20061204号,面积为129.95平方米的商业用房一栋卖给原告赵某,当时约定购房款为8万元。约定两个月内由被告刘某某协助过户,由被告刘某某承担过户产生的一切费用。原告赵某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全部购房款后,被告刘某某一直拒绝履行。原告赵某诉讼至拜泉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刘某某按照约定履行过户义务。2015年3月30日,拜泉县人民法院作出 [2015]拜民初第689号民判决书,判令: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某之间签订卖房协议继续履行,被告刘某某协助原告赵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判决生效后,被告刘某某仍然拒不履行。原告赵某于2015年6月29日向拜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拜泉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房屋过户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刘某某拒不履行。拜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7日、2017年11月15日向刘某某发出公告,责令其迁出房屋,但被执行人刘某某仍未履行。
鉴于被执行人刘某某身患疾病,而且上有一位生活需要赡养的老母亲,下有幼子需要抚育,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多次耐心地向他解释法律规定以及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后果,督促他自动履行。同时,努力做申请执行人赵某的思想工作,动员其给刘某某就近租赁了一处房屋,用于刘某某全家居住。
2019年10月31日,执行人员再次来到刘某某家中,与辖区派出所、村委会的同志做刘某某的思想工作,动员他主动腾出房屋。并做当事人双方的调解工作。刘砚某某从开始时的情绪激动、对抗执行逐渐转化为配合执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刘某某当场退还购房款2万元,剩余款项在2020年5月1日前给付完毕。达到当事人双方都满意的效果。
此案在办理过程中,执行人员没有机械的就案办案。在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充分考虑被执行人的生产、生活问题。不辞辛劳,尽最大努力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