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民家庭生活的改善,居住环境提高,对生活质量追求越来越有品味,现实生活中有多少的家庭饲养起宠物狗、宠物猫等动物,满足自己的爱好,提高自己的生活情趣。饲养宠物本无可厚非,但要做好必要管理措施,或者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以免给他人生产生活带来影响,甚至对他人的身体造成伤害。近日,拜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溜狗导致撞伤行人,拒不赔偿,受害人依法起诉获得胜诉裁决案件。
2019年6月15日晚19时许,王某与朋友三人等晚饭后在街上人行道上散步,当行至南七道街与南六道街中间处,谭某在遛自家的狗,狗在人行道上跑动,在跑动过程中将原告王某撞倒在街道路边沿处,导致手部受伤。王某伤后在拜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8天,诊断为桡骨骨折、尺骨骨折。王某伤情经司法鉴定评定为伤残十级。王某要求谭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71 527.97元。谭某认为王某是被狗撞伤,自己并未将王某致伤,并且其溜狗行为没有过错,也没有让狗去撞王某,没有对王某实施侵权行为,拒不赔偿。
经法院审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认定谭某作为动物的所有人、饲养管理人,在人流来往多的地方溜狗,在溜狗时未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任由其饲养的狗在人行道跑动,致使其饲养的动物在道路上任意跑动过程中将正在行走的王某撞伤,谭某应对王某合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判后,经法官对谭某释法解疑,谭某服判息诉并同意自愿履行赔偿义务,并表示今后在溜狗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溜狗的方式方法地点,采取控制措施,避免给他人造成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