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字千金”的故事大概很多人都听过,而近期克山法院执行局办理的一起执行案件真正上演了一出现实版的“一字千金”。
案情简要:
案情简要:当事人迟某在家人陪同下与周某协商购买其房屋,通过协商双方达成一致确定以210,000.00元的价格进行交易,在迟某交付定金时表示先交10,000.00元,其他房款10天内交清,周某同意并向迟某及家人声明如果反悔10,000.00元定金就不能往回要了,由周某写下收条“今收到买房订金壹万元,房款付齐倒房”,后因迟某钱不够告知周某房子不买了想向其要回定金款,后迟某与周某因订金问题协商未果将其起诉至克山县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一审判决被告周某返还原告迟某订金5,000.00元。后被告周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中院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件移送至克山法院执行局后,案件承办人多次与周某约谈督促尽快返还订金,主动履行法律义务,但是被执行人一直强调当时付订金时已有约定,因为迟某的原因未能促成交易,应该按照约定不应退还定金,对判决仍持怀疑态度,总是走不出“订金”与“订金”这道“弯”。那么定金与订金的含义是否相同呢?又有何区别?
事实上只有定金在法律上有规定,而订金往往都是根据双方约定以及习惯。
定金根据《担保法》的约定: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所谓的定金罚则,因为定金属于担保的一种,属于双务行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履行债务就需要承担定金赔偿。
订金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因此并不具有定金罚则的效力。一般被认为是一种单方行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订金最终往往会作为预付款融入总价款里,或者退款给支付方。
克山法院执行干警抓住了周某对法律含义模糊不清这一点,多次通过电话对其讲解,结合当地生产生活习惯引用法规法条对其讲法说理,慢慢的经过执行干警耐心疏导,周某也渐渐的态度有所转变,明白了双方签署的收条所写的订金并不是法律意义里的定金,心结也终于逐渐解开了,没过多久就主动将5,000.00元执行款送至法院,至此案件执行完毕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