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陈甲与陈乙系兄弟关系,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时,陈甲与陈乙作为家庭联产承包人各分得的承包地20亩,承包地分散在大园田、三节地,学校西、县道南4块土地中。2012年3月20日,为了方便耕种,经双方协商,签订了《协议》,将大园田、三节地20亩土地由陈甲耕种,学校西、县道南的20亩土地由陈乙耕种,双方协议换地后没有到村里变更登记备案,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仍登记各有4块地。2013年1月1日陈乙与王某签订《土地转包合同书》将大田园、三节地承包给王某耕种,承包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0元,土地承包费70 000元,用来顶抵陈乙欠王某的欠款。陈甲一直在外地打工,陈甲与陈乙互换后的大田园和三节地土地一直由陈乙对外转包,因陈乙经济困难,陈甲同意陈乙用2014年至2018年末的土地承包费偿还陈乙欠王某的债务。2019年春,陈甲想要收回流转的土地,得知大园田、三节地土地被陈乙顶抵给王某至2022年,经陈乙与王某沟通,王某以与陈乙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未到期为由,拒绝返还陈甲大园田和三节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故陈甲诉至法庭,要求王某返还其大园田和三节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给付2019年的土地承包费8 000元。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陈甲与陈乙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协议,虽然双方未到村里办理变更登记备案,但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认可,故该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据此,法院认定陈甲享有由陈乙顶债给王某位于大园田、三节地20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因原告与第三人陈乙签订的土地互换协议并未对被告披露,也未办理登记备案,未形成对外公示效力,王某对此并不知情,故该土地互换协议对被告王某不具有约束效力。因陈乙与王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的性质属于以地抵债合同,应属无效合同,但对于已经履行的部分内容,原告自述同意陈乙用其土地承包费顶抵给王某至2018年,因原、被告及第三人对此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2019年土地承包费的请求,因原告及第三人均未向被告披露换地协议的内容,被告在与第三人陈乙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是基于对第三人的信任,并且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原告也从未向被告主张权利,在原告没有要求确认合同效力的情况下,2019年被告按合同内容继续耕种承包的地块并无不当,致使原告不能及时收回土地是因第三人以地抵债的行为引起,其损失不应由被告承担,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2019年土地承包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被告王某从2020年开始返还原告陈甲20亩土地承包经营权;驳回原告陈雷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在农村为了方便土地经营管理,村民之间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比较普遍,一般情况下互换后都没有在村里办理变更登记,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互换合同对双方是有效的,但对外不能对抗第三人。如果不办理变更登记,一旦出现土地被征用的情况,双方往往会因为征地补偿款的归属问题发生纠纷。建议村民在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到所属的村民委员会变更登记确权,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另外,村民之间签订的以地抵债合同属无效合同,但双方可以自愿履行以地抵债协议,对于已经履行的不得再要求返还顶债期间的土地承包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