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9年7月13日下午,被告找到原告父亲为其帮忙拉土垫猪圈。第二天早上六点,被告电话联系让原告父亲继续帮忙,上午十点左右,在原告父亲拉土的过程中,四轮拖拉机车头竖起将其夹住至死。原告父亲为被告无偿帮忙而死亡,其第一顺位合法继承人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金额为424 113.5元。被告辩称:不同意赔偿原告损失。被告承认死者为其帮过工,但死者发生事故死亡时,其帮工行为已经结束,故不应由被告承担责任。法院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发现事故地点与被帮工人存放土堆的地点分别位于帮工拉土必经主干道的左右相反的两条路上。
二、裁判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死者生前拉最后一车土的行为是否在为被告帮工。在帮工活动中,帮工人应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其行为目的应是为了被帮工人利益。界定能否成为被帮工人,应当以其是否享有帮工人行为的实际收益为标准。本案中,本院工作人员到事故现场进行现场调查,发现死者发生事故的地点并非位于死者为被告拉土所必经的路线上,事故地点距离必经的路线约47米左右,与被告存放土堆的地点是相反方向。原告没有证据证实是被告指使死者向事故地点行驶,也没有证据证实是意外情况促使死者改变原行进方向。死者生前拉最后一车土的行为目的并非是为被告带来实际收益,故无法认定造成其死亡的拉土行为系属帮工活动,基于报偿原理,本案被告未享有死者最后一次拉土带来的帮工收益,故不应当对死者最后一次的拉土行为造成的风险承担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典型意义
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帮工的行为由来已久,帮工是一种普遍的民间互助方式,一般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帮工者无偿提供劳务,不计报酬,此习俗长期相沿不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或者因为进行了帮工活动遭受了损害。那么,在处理案件中,对于行为性质是否属帮工活动的认定至关重要,基于报偿原理,对帮工活动的认定,要看被帮工人是否享有帮工人带来的实际收益,如若被帮工人享有收益,即需要对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遭受的风险承担责任。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