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铁锋区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黄某、张某、姜某某等三人涉嫌寻衅滋事、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物会计报告犯罪、非法经营、非法拘禁等犯罪,考虑到当前疫情防控工作需要,此案涉及的5名被告人有4人被羁押在两地看守所,另有1名被告人取保候审,故此次庭审采取视频连线看守所和现场出庭的方式同步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4月,被告人黄某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指示被告人姜某某、董某某将其经营的宾馆财物管理系统内数据全部删除,同年5月为了逃避处罚,加速销毁犯罪证据,黄某指使姜某某、张某将该宾馆的纸质财物票据烧毁、财物办公电脑硬盘销毁,经鉴定,被销毁的该宾馆账目数额为人民币22940651.14元;2014年被告人黄某收购甘南县某液化石油气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该公司法人代表并指使被告人曹某某负责该公司经营,2017年12月至2019年5月案发,被告人黄某作为甘南县某液化石油气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在该公司车用《燃气经营许可证》到期后,没有依法向相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延续燃气经营许可及法人变更登记等事项的情况下,依然继续从事车用液化石油气充装业务,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10650507.83元;2015年6月至2018年8月,该公司在没有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变更经营类别从事车用天然气充装业务,对外销售车用天然气,非法经营数额13377636.20元;2013年,李某在担保人王某某的担保下向被告人黄某借款200万人民币,期间两名被害人按月偿还利息60余万元,后因李某无力偿还200万元本金,被告人黄某先后将其带至其所经营的液化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及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某加气站,对其进行辱骂、殴打、限制被害人李某人身自由约三个小时,并持枪状物对被害人李某进行威胁、恐吓,后因被害人李某入狱,被害人王某某被迫替李某偿还给黄某1180万元。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5年至案发,被告人黄某、姜某某、张某经常纠集在一起,在甘南县内随意辱骂、恐吓、殴打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破坏当地治安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黄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
该案庭审持续2天,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当事人最后陈述等诉讼程序有序进行,控、辩双方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法庭秩序井然,该案将在合议庭合议后,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