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规避执行行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上级法院的部署要求,克山县人民法院开展“雷霆2020铁拳扫赖”搜查专项行动,此次搜查行动院党组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行动方案,法警队、政治部等多部门统筹配合,执行局干警强力用足用活执行搜查措施,共出动干警12人,警车3辆,3名司法警察协助配合。
此次搜查行动搜查地点为我县某大豆合作社,因经营不善,已停止生产多年,我院10余起案件的被执行人均为该合作社,但每一起案件的申请标的额并不大,此次行动主要针对该合作社的会计账簿等资料进行搜查,对合作社内的资产情况列出详细的资产清单,梳理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调查,目前该合作社名下不动产已抵押给银行,执行干警根据实际情况,现场拟定还款方案,责令其尽快还款。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中第四百九十六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的,人民法院除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对其处理外,还应责令被执行人交出隐匿的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被执行人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搜查措施。
进行搜查时,搜查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向被申请执行人出示搜查令和身份证件,参加搜查的人员必须有两人以上。人民法院搜查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搜查现场,搜查对象是公民的,应通知被申请执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属以及基层组织派员到场。搜查对象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通知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到场。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也应通知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搜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