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份,原告以借据为证据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主审法官韩凤波在接到案件后,认真翻阅卷宗材料,并组织了庭审。在庭审中,韩法官发现该案件不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案情简介:
被告刘某在2017年开始代理“月亮花”产品,后于某加入代理。又经于某介绍,李某等六人共投入19万元也加入该产品代理,投资款项陆续经过于某、李某转给“月亮花”生产厂家,厂家为其发来货物,李某等人收到货物后,在自己朋友圈进行推广并销售。
一年多后,李某等人想退出代理,并找刘某协商退出代理事宜。经双方协商,刘某以个人名义为李某出具19万元借据一张。出具借据后,李某多次通过微信要求刘某与“月亮花”公司协商退款事宜,刘某通过微信转账的形式分两次共计转给李某4万元。
裁判结果:
经承办法官审理查明,虽然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但双方并无实际的借贷资金往来,此案借贷法律关系不成立。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本案据此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朋友圈中做“代理”的人很多,都是抱着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去投资的。本案中,原告想退出代理,倒逼“上线”写下借据,以实现要回本金的目的,但有借据并不必然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以此主张要回投资的想法也就不能必然实现。希望大家谨慎投资,增强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