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证”是很多人都会经历的事,证件能够证明身份、经历、能力,比如拥有职业医师证,就拥有了处方权,可以开个人诊所,到医疗机构任职等等。但在考试中,找“枪手”替考,不但害了自己,也会连累他人!
案情回顾
刘某欲通过“医师资格考试”,但不想努力学习,打起了歪主意, 找到郑某帮其联系“枪手”替考,郑某表示:“包在我身上!”郑某又联系郭某找“枪手”张某,并许诺成功后给予张某10000元的报酬。不料在考试当日,张某被当场抓获。随后郑某和刘某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郭某则被公安机关抓获。
龙沙区法院审理该案件过程中,四被告人对案件全部事实无异议,并有物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四被告人构成犯罪。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被告人刘某、郑某、郭某让他人代替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代替考试罪,且属共同犯罪,四被告人均被判处刑事处罚。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官提示
本案中四被告人均是研究生文化,并且其中一名已经是医生,对于本该认真对待的考试,他们或选择铤而走险,或没有及时劝解,纵容他人,酿成了一起悲剧,让人惋惜。
一生中我们都会遇到许多的考试,这不仅是对我们能力的检测,更是对我们品德的考验,希望大家牢记,明礼诚信是立身处世之本,是走向社会最基本的“通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