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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法院:欠条不是我签的,官司我怎么就输了呢?法官推定法律事实

发布时间:2020-09-10 14:05:26



   在婚姻存续期间内,被告施某某陈某某二人共同经营一家酒店,登记经营者为张某某。原陶某为被告酒店提供食材。2018年2月,该酒店在制式价格单据上向陶某签下了57700元的猪肉欠款条,盖有酒店发票专用章,可是,没过几年,张某某离了婚,原告多次向原夫妻催要欠款,始终也没有结果,于是,便将张某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还钱。貌似事实很确定,可是庭审过程却出现了波折,咋回事呢?庭审过程中,被告张某某否认签字及印章的真实性,而原告陶某主张欠款是施某出具,无奈申请对签字、印章真实性进行鉴定,法庭依法做出通知,限张某某在指定期限内提供鉴定比对样本,可是张某逾期未提供。

   原告陶某多次向被告张某某提供食材,该事实双方一致认可,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被告负有清偿货款义务,因被告未能在本院制定期限内提供相应比对样本,依法承担鉴定不能的法律后果。且该欠条书写与酒店制式价格单据上,欠款落有该酒店发票专用章,被告作为酒店经营者,控制该酒店发票专用章无正理由拒不提供,原告作为供货人主张欠款的内容不利于被告,依法推定原告主张成立。欠条出具后,原告通过微信多次向施某某及被告催要货款,施某某对欠款事实不否认。被告关于货款已结清的辩解无证据证实,依法承担继续履行、偿还欠款义务。

   认定事实依照完善的证据立法和科学的证据规则可以实现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在一定程度上的重合。民事诉讼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随着诉讼进程以及查明的事实变化,举证责任在不断发生转移或被重新分配,会出现案件事实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法官根据确定的基础事实,运用合理的逻辑关系及知识经验,推定法律事实。

责任编辑:林德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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