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肉,是每个家庭餐桌上必不可少的食材, 市场上正规的牛肉都是经过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才能够上市销售。然而,总是有些人趋于利益,销售未经检疫甚至是病死肉,危及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更是侵犯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近日,富裕法院对一宗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陈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于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两千元;被告人宫亚珍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一千元。
据悉,被告人于某明知自家饲养的两头奶牛误食拌有仲农剂的黄豆种子中毒死亡,却向被告人陈某出售两头死奶牛,并以两千元的实际价格成交。被告人宫某向陈某出售自家饲养的死因不明奶牛一头,并以一千元的价格成交。被告人陈某将收购的三头奶牛自行屠宰加工成牛肉后,欲将300余斤牛肉进行出售,在去往销售地点的途中接到友谊乡派出所民警电话,告知其不得销售死牛肉,并要求其立即返回家中,陈某未敢销售又将牛肉运回家中。经富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陈某所售牛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足以造成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最后,富裕县畜牧兽医局受富裕县公安局委托对300余斤死牛肉进行无害化处理。
法官释法
此案被告人陈某生产、销售死因不明的牛肉,足以造成其他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陈某、于某、宫某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主动投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被告宣告 缓刑。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从来都是公众关心的头等大事。守住食品安全第一要从源头抓起,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增加食品安全违法成本,让不法生产经营者不敢违。此外,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力度,在信息化时代,积极推进“互联网+食品”监管,推进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技术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应用,及时发现问题,用技术的力量提升监管效果;另一方面,激发公众社会监督的热情,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落实举报奖励制度。最后,消费者也要提高食品安全的意识,不要贪图小便宜,购买三无产品,在甄选食品,也要擦亮眼睛,谨防购买假冒伪劣商品。从这三方面做起,相信我们一定会守住食品安全这道红线。
最后,大家要记住:
现代生活什么好,健康身体最重要,无毒无害有营养,食品安全要记牢。
选购食品有技巧,六类产品不能要。无证无照无保障,三无产品不能要。
标签不全隐患多,成分不明不能要。打开包装看质量,变色变味不能要。
假冒伪劣防上当,以次充好不能要。露天经营易污染,卫生不严不能要。
过期食品易中毒,腐败变质不能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