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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来法院:再挥“利剑”,惩治老赖不手软

  发布时间:2020-09-25 09:56:07




人无信则不立,业不信则不兴。泰来法院执行局再挥“利剑”,办结一起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案件。

周某申请执行路某、才某借款合同纠纷案于2020年7月进入执行程序,路某才某系夫妻,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向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送达时,二人拒绝签字且态度蛮横,并将法律文书掷于地上。经执行法官多方调查,了解到路某夫妻饲养了几头牛,但二人坚决否认,辩称无财产不能偿还。经过法院合议庭合议,认为路某夫妻的行为构成了不如实上报财产、隐匿财产行为,且态度蛮横,行为恶劣,为维护法律威严,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决定对其采取拘传措施。

泰来法院执行局出动警车3辆、干警10人前往被执行人家中拟拘传二人。拘传中,执行法官责令二人立即履行,并告知了拒不履行的严重后果,二人拒不配合,一度撒泼打诨,后摄于法律威严,现场履行5000元,并保证5日内将剩余2.5万元欠款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并得到申请执行人的同意。期满后,路某夫妻履行了约定,案件执行完毕。

【普法提示】

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文书的被执行人,法院可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限制高消费,还可依法采取相应强制措施,如果情形严重,还有可能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情节严重是指:(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奉劝抱有侥幸心理的被执行人,千万不要因小失大,遵纪守法,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才是正道。

责任编辑:林德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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