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同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在近期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经过主审法官的细心审理和依法审判下,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拜泉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刘先生与被告李女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就夫妻一方是否有权处置夫妻共有财产为由发生了争议。主审法官经调查认为争议房屋系李女士和张先生的夫妻共有财产,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对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应为无效。判决购房合同无效,李女士返还刘先生定金及其利息。
根据法律规定,部分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要看事后该处分行为是否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的追认。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追认的,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没有获得追认而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