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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10-14 16:09:35


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激励保护创新、促进科技进步、助推经济社会发展的审判职能作用,切实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进一步完善制度、优化机制,积极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根据省委办、省政府办印发的《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实施方案》,结合我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我省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不断推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为知识产权创新驱动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立足实际。紧紧依托司法审判职能,立足受案范围,为推动我市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坚持问题导向。紧扣人民群众司法需求,针对影响和制约知识产权审判发展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研究对策措施,着力破解难题、补齐短板,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

——坚持改革创新。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遵循审判规律,以创新的方法激励我市企业创新,以创新的方式保护我市自有知识产权创新,以改革的思维解决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中面临的问题和困难,使改革创新成为知识产权审判持续健康发展的动力源泉。

——坚持开放发展。既立足本市情况,又借鉴省外先进地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成功经验,不断推进我市知识产权审判领域的改革创新。

(三)改革目标

积极探索完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以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建设为保障,以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三合一”审判为抓手,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效,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有效遏制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知识产权领域司法公信力,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诉讼证据制度

(一)积极探索知识产权诉讼证据规则指引,依法合理分配当事人举证责任,引导权利人就其主张的损害赔偿数额提供初步证据,具体包括如下:权利的性质及具体实施情况、市场范围及受众、权利人或其授权实施知识产权的主体在市场中的地位、相关市场的经营交易惯例和同行业经营者的平均收益、侵权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侵权主体的性质及规模、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地域范围、侵权产品的数量及利润、权利人在相似市场环境中所发生的许可使用费等反映知识产权经济价值等情况。对于在庭审中发现双方对侵权规模争议较大且证据无法核实的,视情况依职权调查取证查清有关事实。

(二)运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证据披露、证据妨碍排除规则,做好诉讼风险提示,引导当事人积极、全面、诚实地提交证据。完善知识产权领域的诉讼诚信制度,对于虚假陈述、伪造证据、故意逾期举证、毁损隐匿证据以及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配合取证义务、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等行为,依法进行司法制裁。

(三)根据知识产权无形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等特点,完善证据保全制度。权利人申请保全的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关联,即该证据能够作为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民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根据,且证据可能存在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经审查可先行做出裁定,保全证据可能导致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可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四)鼓励当事人充分利用公证、电子数据平台等第三方保全证据方式收集、固定证据。按照最高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提高对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新类型证据的法律认证能力。

(五)在审核与认定证据时,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结合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依法对当事人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完善便于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的证据采信标准。

(六)探索建立技术专家库,细化专业领域分类、增加技术专家数量。进一步规范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工作,充分发挥专家辅助人在案件事实查明中的作用。

三、逐步建立体现知识产权价值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坚持知识产权创造价值,权利人应享有利益回报,侵害知识产权就是侵害他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价值导向。尊重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和创新贡献,在确定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时,贯彻损失填平赔偿原则,充分弥补权利人因被侵权所遭受的损害,加大对不法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侵权人的侵权成本,遵循以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一)坚持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和强度与其创新和贡献程度相协调,侵权人的侵权代价与其主观恶性和行为危害性相适应,实现保护知识产权与促进技术创新、推动产业发展和谐统一。对侵权行为的性质、作用和侵权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及侵权后果进行细化甄别,正确把握恶意情节严重等要件,加重对源头侵权、重复侵权、恶意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适用统一裁判规则确定相应赔偿方式及数额,提升遏制侵权行为的针对性。

(二)在确定侵权损害赔偿的考量因素及标准时,厘清法定赔偿各考量因素之间的关系及其对赔偿数额的影响,正确把握技术成果类、经营标记类等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保护需求和特点,妥善界定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的判断标准,根据知识产权的不同类型和领域分类施策,使保护方式、手段、标准与知识产权特质、需求相适应,合理、规范确定损害赔偿标准,防止出现赔偿数额畸高畸低情形。

(三)坚持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的市场价值导向,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的作用,力求准确反映被侵害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和行为人的主观状态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切实保障被侵害知识产权权利人获得充分赔偿。

(四)加大对我市重点领域知识产权犯罪和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以激励高效生态农业、畜牧业等领域创新发展为目标,依法加大制售假冒伪劣种子、侵犯我市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五)加强对我市“老字号”、知名品牌及地理标志的司法保护及注册商标培育力度,配合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省级示范区创建活动。对处理涉及“老字号”、知名品牌及地理标志等案件时发现企业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存在漏洞和问题的,及时向相关企业及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四、推进符合知识产权诉讼规律的裁判方式改革

(一)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根据案件类型性质,实现案件审理程序和裁判文书的繁简有度,做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探索推行“两表指导、审助分流”的知识产权类型化案件快审机制,确保类案裁判标准和法律适用的统一。

(二)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支持调解机构履行职责,促进知识产权纠纷化解前移,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发挥知识产权行政机关、行业组织、专业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律师调解在化解纠纷方面的优势,与市司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关于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的意见》规范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建立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相互衔接的诉调对接机制。

(三)持续推进司法主导、双轨并行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知识产权行政机关的协调,形成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的交流机制,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有效衔接,采取重点案件交流、典型案件发布、业务会商等形式,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

(四)加强释法析理及判后答疑,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指导当事人积极行使诉讼权利,及时申请执行,确保权利人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五、健全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体系

(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调整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管辖区域的请示》的批复,扎实推进跨行政区划管辖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工作,增强审理技术类案件的专业性审判能力

(二)加快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团队,积极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合理分配审判资源,优化人员配置,实现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专门化、程序集约化和人员专业化。

六、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建设

(一)始终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打造一支信念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勇于创新、敢于担当,能够驾驭三大诉讼的复合型法官队伍。

(二)加强对商标、专利、技术秘密、机械设计、计算机软件开发等案件办理的教育培训工作。积极为法官创造参加业务培训、学术研讨、高层论坛等学习交流机会。加强与其他先进地区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的交流培训,提高知识产权审判队伍专业化水平,培养顾全大局、精通法律、了解技术并具有国际视野的知识产权法官。

(三)建立知识产权员额法官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案件受理数量、增长趋势、难易程度等,科学合理调配员额法官。

(四)鼓励法官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形成实践出成果、调研促审判的良性循环。有计划地选派综合素质高、专业能力强、有培养潜力的知识产权法官定期到高校、科研院所进行学习、培训等活动,并与本地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开展课题研讨等活动。

(五)做好专家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邀请专家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判后答疑和技术释明工作,提升释法析理效果。探索建立专家人民陪审员与三名员额法官构成五人合议庭,形成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双合双议”审理模式,以期提高专业性强、疑难复杂的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质效。

(六)适时出台技术调查官选任和管理规范性文件,完善技术调查官技术事实查明制度,细化选任条件、任职类型、职责范围、管理模式、培养机制,充分发挥技术调查官对有效查明技术事实的积极作用,增强技术事实认定的中立性、客观性和科学性。

七、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将其作为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和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内容,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好具体工作措施。

(二)加强协调配合,积极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知识产权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推进各项工作要求及时落实到位。加强信息沟通与共享,形成各渠道有机衔接、优势互补的运行机制。

(三)强化工作保障,统筹调配现有司法资源和有关审判力量,在经费保障、物资装备、专业人才等方面加大保障和支持力度,大力推进知识产权审判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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