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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沙法院:因婚外恋情竟然故意杀人?一时冲动,只为泄愤,真的不值得!

发布时间:2020-12-11 13:11:58



    近日,龙沙区法院判处了

    一起故意杀人案

    被告人富某与被害人小雪系婚外情人关系

    但富某万万没想到

    小雪除他之外

    还有其他不正当男女关系

    富某一时冲动

    竟然起了杀心

    ……

    某天,被告人富某来到被害人小雪住处,发现小雪与潘某某(另一被害人)共处一室,心理崩溃,与潘某某发生争执,期间,富某使用随身携带的壁纸刀将潘某某的脖子前部割伤,后潘某某欲往楼下跑时,富某又持菜刀追赶潘某某,并在潘某某的后背砍了两刀。潘某某逃离后,富某将小雪强行带至其驾驶的车上,拉至某广场的空地处。富某首先使用其面包车上放置的锤子在小雪正面头部自上往下砸,但在砸的过程中,锤子的头部脱落,小雪幸免。随即富某又对小雪拳打脚踢,取出铁质扳手殴打小雪头部,小雪当场昏迷。后富某将小雪送至医院治疗。

    经鉴定,被害人小雪颜面裂创,头皮创,多发软组织挫伤,左枕骨凹陷粉碎性骨折。被害人潘某某颈部及左上臂软组织创。

    开庭时,富某表示案发当日喝了点酒,看见小雪与潘某某共处一室时,内心非常气愤,当时就是想杀了小雪,但是真的把小雪打倒后,富某又有些心软,把小雪送到了医院,并联系了小雪的丈夫告诉他具体位置。富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法院判决

    龙沙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富某为泄愤,明知颈部系人体的要害部位,持壁纸刀割伤被害人潘某某颈部,致潘某某轻伤,其又以杀人的故意,持铁质扳手击打被害人小雪左枕骨部位并致小雪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富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潘某某逃跑而不能继续杀人,属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富某在杀人的故意下,持铁质扳手击打小雪左枕骨部位造成小雪左枕骨凹陷粉碎性骨折,后联系将其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系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应当减轻处罚。

    富某要求小雪的丈夫报案,并告知其所在位置,符合自首的相关规定,应认定为自首,对富某可从轻处罚。

    综上,被告人富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无论是因爱生恨

    还是内心的占有欲在作祟

    富某都因一念之差

    导致了不理智行为

    造成了自身的惨剧

    ……

    倘若冷静一些

    或者二人相遇时

    就拒绝这场“畸形的爱”

    这场惨剧本可以避免

    ……

    小编希望大家引以为戒

    严格遵纪守法

    理智对待感情

    既不触碰道德底线

    也不触碰法律红线

责任编辑:林德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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