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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防范 和打击逃废债行为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0-12-16 16:51:56



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保障债权公平有序受偿,有效防止假借破产逃废、悬空债务,现就如何防范和打击破产案件中的逃废债行为规定如下:

一、依法审查破产申请,杜绝“假破产、真逃债”案件进入破产程序

1.对于债务人的关联企业作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案件,在受理审查阶段要慎重审查关联企业债权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防止关联企业虚构关联债权,利用破产程序达到帮助债务人逃废债务的目的。

2.对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案件,应要求债务人提供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债务清册或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反映企业资产、负债情況的基本材料,并要求债务人就主要资产的去向作出说明。

3.在受理审查阶段发现有“假破产、真逃债”嫌疑或迹象的,应及时向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以及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关系人释明法律责任,并可通过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慎重审查。负责审查的合议庭还应针对个案做好“假破产、真逃债”的风险评估和防范预案并及时向业务庭庭长和分管院长报告。经审查发现债务人有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或者债务人存在先行剥离企业有效资产另组企业而后申请破产等“假破产、真逃债”行为的,应依法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杜绝以逃废债为目的的破产申请进入破产程序。

二、积极支持和依法监督管理人履行清查、追收债务人财产的职责

1.管理人基于清查、追收债务人财产而提出的对债务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法院应依法及时予以支持。

2.对于管理人在履行调查、追收债务人财产职责过程中面临的相关单位戦者个人不配合、不办助调查等实际困难,法院可根据管理人的申请及时出具调查函、调查令或依职权主动调查、协调。

3.对于“无产可破”或“资不抵费”的破产案件,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时,应审查管理人是否已尽最大可能清查、追收债务人财产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人的法律责任,以避免使该类案件的破产程序流于形式。

4.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提出的追收债务人财产要求的,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申请依法更换管理人。

三、合理引导管理人全面履行清查、追收债务人财产的各项职责

1.引导管理人核查债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及高管等关系人是否存在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以及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等无效的财产处置行为。

2.引导管理人核查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一年内是否存在涉及债务人财产的如下可撤销行为:(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

3.引导管理人核查债务人的出资人是否存在没有出资、资不足或抽逃出资等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

4.引导管理人核查债务人账面资产与实际资产是否相符,是否存在债务人资产与关联企业资产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个人资产是否存在混同。

四、依法移送涉刑事线索,严厉打击“假破产、真逃债”行为

1.破产案件受理后,发现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企业高管因逃废债涉嫌犯罪的,可以将涉嫌犯罪的材料移交侦查机关,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规定驳回企业破产申请。

2.逃废债行为经过侦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公诉机关決定不予起诉或法院宣告被告人无罪的,可以在驳回破产申请后重新审查对债务人企业的企业破产申请。

3.严格贯彻落实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共齐齐哈尔市委组织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分区政治工作处等35家联合惩戒单位印发的《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文件精神,对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各种妨碍清算行为的犯罪线索,要及时向侦查机关通报情况。

责任编辑:林德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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