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现将卢春雷、于满成、李 伟、张 庆、付文刚、周博、陈刚、刘恩贵、刘 战、刘 洋、曹 磊、王元帅、苑文森、郝立国、王力、刘雪峰、安彦龙、管忠标、娄国有、赵晓永、陈振峰、张立军、张大猛、姜艳辉、李大海、陆鹏飞、孙志、张铁军、高占民、张政伟、石宝东、刘洪伟、田立辉、吕国义、刘晓程、林佰舟、尹福、阎振明等服刑人员的减刑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五日(自2014年8月13日至2014年8月17日)。如对上述服刑人员减刑有异议,可以通过电话或信函等方式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一庭反馈。
异议反馈电话:0452-2576272
传 真:0452-2576272
通信地址: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中华西路3号
邮 编:161006
特此公告。
2014年8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