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现将金宝利、富嵩、付国君、白双龙、赵焕明、苗振江、丛志军、陈永祥、褚雪蓬、董旭庆、刘林、柳明文、梁凤章、赵凯、夏国军、王忠良、贾锤、赵福江、李茂强、赵云龙、阎相军、郑海洋、崔新贺、王哲强、陈少校、曲文峰、戈春雷、王少龙、朱艳龙、刘怀宝、董辉、郑远胜、徐明明、于长发、朱明月、李喆群、綦宝战、齐来军、房洪海、贺璟鑫、刁文彬、刘光亩、计臣、韩国平、张奎巍、刘水龙、吕军、李振清、杨铁、禹福顺、石磊、任成齐、隋立刚、王正光、王建鹏、王思佳、孙庆江、黄玉春、邰文彬、董立军、张维研、闫洪财、王洪波、王维新、苏宁、谷庆斌、丛志民、范少义、董剑、薛晓川、孙成山、沈显峰、于晓林、丛志、王士祥、刘玉铎、杨宝成、刘景涛、宋立光、王晓忠、王国辉、柴华、李蒙、刘军、付本君、王君、邢凡军、陈杰、董超、刘景柱、谢利成、王德文、田世光、黄琴、冯滨、徐新志、张福君、李忠涛等服刑人员的减刑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五日(自2014年8月25日至2014年8月29日)。如对上述服刑人员减刑有异议,可以通过电话或信函等方式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一庭反馈。
异议反馈电话:0452-2576272
传 真:0452-2576272
通信地址: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中华西路3号
邮 编:161006
特此公告。
2014年8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