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现将范俊喜、贾希柱、葛军、程谋海、张仁、张财杰、刘国庆、陈文玉、林效献、梁长库、何喜源、孙东、辛玉伟、张海波、冯华、石东升、王宇、于敬利、佟向金、孙鹏、李辉、袁广全、管权、张福春、常春刚、盖万和、刘长福、陈利剑、于松亮、闫彤、郑宝权、佟毫、孙广亮、唐国峰、张强、张远春、刘福玉、廉井辉、卜玲宝、魏立群、沈国辉、杨永朝、马小兵、翟继军、张绍岩、邹德彬、张晓川、林晓辉、曲超、杨清华、韩策、岳继雷、李国兴、石聪慧、田玉峰、李晓君、李东平、金炳武、周建、姜长亮、汤玉海、薄洪贵、孙立勇、赵志刚、韩军、张庆国、李顺海、曾宪凯、李鹏飞、孙亮、黄志楠、张喜朋、杨伟东、蔡然东、王岩、李春雨、王超、刘峰、王震、罗日很、董长伟、周国财、李迎惠、王忠、赵景彬、祖文忠、李国军、肖福、李永强、徐长宇、马福尧、张殿武、马长军、周云峰、李殿财、王波、王长义、郭学军、陈伟等服刑人员的减刑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五日(自2014年8月25日至2014年8月29日)。如对上述服刑人员减刑有异议,可以通过电话或信函等方式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一庭反馈。
异议反馈电话:0452-2576272
传 真:0452-2576272
通信地址: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中华西路3号
邮 编:161006
特此公告。
2014年8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