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现将张相斌、栾俊力、董军峰、高权、魏学富、魏国财、徐鹏、王长江、姜晓军、朱彦民、邓强、刘忠启、王德臣、于振和、秦宝平、许继臣、左庆、金泽、韩德君、孙傲然、张宇、任岩明、杨世雨、李春风、左兴团、刘盛阳、李晓白、杨丹、崔锐、王新芽、宁建伟、王文忠、姜玉君、李刚、龚立军、杨后和、李学林、徐晓峰、侯延峰、刘起达、刘仁极、谭景春、白世忠、刘富、李金、李铁库、于生海、孙国军、韩玉文、孙文浩、杨培俊、李鲲、刘振玉、丁明友、李海彬、杨清祥、蔡喜东、柴春阳、丁玉卓、单文军、李兆坤、张家强等服刑人员的减刑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五日(自2014年8月25日至2014年8月29日)。如对上述服刑人员减刑有异议,可以通过电话或信函等方式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一庭反馈。
异议反馈电话:0452-2576272
传 真:0452-2576272
通信地址: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中华西路3号
邮 编:161006
特此公告。
2014年8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