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某住宅小区的两位业主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周虹庭长及相关办案人员送来了一面写有“秉公执法、心系百姓”的锦旗,以表达他们的谢意和对法官的赞誉。
该小区相关房屋业主与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系列案件中,原告业主认为被告公司未经其同意在其房屋楼顶上架设信号塔,侵害了业主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司拆除信号塔、恢复房屋原状,获得了一审法院的支持。但被告公司主张信号塔及所属设施具有公共利益属性,不应拆除,上诉至齐齐哈尔中院。
齐齐哈尔中院二审认为,在相关楼宇安装通信天线及附属设施系进行经营活动,应当经过全体共有人同意,否则侵犯了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同时根据《黑龙江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即使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被告公司也可通过合理安排,将通信设施优先设置在公共设施或非居住建筑物上。如此,既优先考虑了公共利益,亦使个人权益得到保障。对于安装可能影响到他人利益的信号塔及所属设施时,其应该采取更加谨慎、稳妥的做法,不能因其目的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故驳回了被告公司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齐齐哈尔市两级法院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平衡情况下,依法高效妥善地处理相关矛盾纠纷,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公正高效权威的法治环境和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