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龙江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
郑某与姚某于2018年1月经媒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9年2月办理结婚登记。举行婚礼前,郑某分三次过给姚某彩礼共计17万元。部分彩礼款用于婚礼支出、购买家具家电和首饰物品等,共同生活期间借给郑某父母2.3万元,用手机转给郑某7千多元。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9年10月30日分居。郑某曾于2020年4月9日起诉要求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其双方仍未和好,故郑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姚某返还剩余彩礼12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办案法官得知,郑某父母是建档立卡贫困户,郑某于婚前交首付8万元并办理房贷购买了一处楼房,每月有2千多元的还贷压力。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从婚前同居到婚后共同生活约一年零六个月,却因感情不和而较长时间分居,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仍未和好,现双方均同意离婚,应当准予离婚。关于郑某主张返还彩礼12万元的请求,鉴于其双方已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人民法院支持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应符合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郑某的父母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因给付彩礼导致其生活更加贫困,且双方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故对其此项诉求酌定支持2万元。
宣判时,法官耐心劝导,并进行判后答疑。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判决生效后被告主动履行了判决法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