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系个体司机,几年前通过雇佣关系结识康某,2018年5月,二人达成口头车辆租赁协议,梁某将价值3万元的一辆重型载货汽车租赁给康某运输红砖。在租赁期满时,康某却称该车辆已被吉林省镇赉县交警部门扣押,待处理完违法信息后即返回给梁某。后梁某去交警部门询问,才知道车辆并未被扣押。经公安机关初查后,确认该车辆被康某以1.6万元的价格卖与他人,经多次交涉,康某拒绝偿还车辆或者赔偿款。
梁某无奈之下于2020年1月17日以被告人康某拒不返还涉案车辆或价款,其行为已构成侵占罪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对康某依法判处。在起诉前,梁某曾多次寻找康某的下落,康某一直处于无法联系状态,其亲属也不知康某去向。鉴于这种情况,梁某向法官说:“我什么时候找到了他,我什么时候再起诉吧”,由此便撤回了起诉,此事便告一段落。
2021年6月,泰来法院受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羁押于泰来县看守所。主审法官对该人留有印象,经和梁某确认,此被告人即是梁某苦寻的康某,正犯愁找不到人,康某可谓是自投罗网了。2021年7月,法院向康某送达了自诉状,并组织梁某与康某先行调解,康某表示同意偿还车辆赔偿款3万元,但现在无偿还能力,其授权给其母亲和妹妹处理此事。
近日,康某的母亲和妹妹带着赔偿款如期来到法院,希望在法官的见证下达成和解协议。本次案件以康某支付赔偿款、梁某撤回起诉的圆满方式解决,这也是法官希望看见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