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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法院:被执行人卖了法院扣押的130只羊,被判刑入狱

  发布时间:2022-03-09 09:52:29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4日,被告人孙某某因民间贷款纠纷被刘某某诉至甘南县法院并申请法院诉讼保全,要求将被告孙某某饲养的130只羊予以扣押。甘南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刘某某的申请于2016年8月5日向孙某某送达了(2016)黑0225民初25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载明了扣押期间不准转移、买卖、抵押。之后,就借款纠纷案件,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分两期偿还借款协议。但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前,在未经经法院允许的情况下,孙某某擅自将已查封的130只羊全部处置,所得卖羊款并未用于偿还本案欠款。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明知法院已查封、扣押的财产还将其出售,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由于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可以从轻处罚。2018年6月5日,甘南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处置扣押财产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提醒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非法处置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行为,不少当事人认为,自己处理自己的财产并不是犯罪。实际上,人民法院一旦依法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了查封的强制措施,即具有法律效力,非经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解除查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处置,否则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在本案中,被告孙某某为逃避履行义务,将已被法院查封的财产予以非法处置,导致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严重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被执行人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为逃避履行生效法律判决的义务而实施的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等行为,均将面临刑事处罚。

责任编辑:姜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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