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来法院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两名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共计人民币18000元。
【案情回顾】
缪某康和缪某业是广东同乡。缪某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为了找赚钱的道儿他又打起了歪心思。听说替别人转移诈骗得来的钱可以获利,就找来同样想挣“快钱”的缪某业,告诉他只要用他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帮诈骗团伙收转钱款就可以挣钱。二人一拍即合,于是便在广东省河源市仙塘镇一座村庄的二层楼内开始了不法操作。
白某上网时在微信群里看到了手机刷单赚钱的广告,在家闲来无事便下载了微信群中的链接,用手机网络刷单的方式,分11次向对方提供的银行卡转账充值了312100元,最终不仅没赚到钱,转出去的钱也没了踪影。报案后,警方查到被骗的30余万元中,有10万元转入了缪某业的银行账户,而缪某康和缪某业在收到钱后立即按照诈骗团伙的要求把钱进行了转移。二人从中非法获利850元。后缪某康、缪某业被公安机关抓获,二人最终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买单。
【法官说法】
近年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手段不断翻新,呈现出组织化、专业化态势,衍生出大量地下黑色产业链。一些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贪图小利,主动提供银行卡帮他人转移资金,构成犯罪。法官提醒:网络刷单本就属于弄虚作假,不是合理合法行为,大家务必警惕刷单类诈骗,提高保护个人隐私的警惕性,切勿贪图小利,以防被不法分子利用,造成财务损失。同时,银行账户、手机银行、微信及支付宝等是电信网络诈骗得以实现的重要载体,不要将其提供给他人以牟取利益,否则既涉嫌违法犯罪,也可能成为违法分子的帮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