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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华法院:哥俩抓鸟为了玩,判刑+罚款+公开道歉!建华区人民法院首例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发布时间:2022-04-21 14:23:57






    近日,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一起因采用捕鸟网抓捕野生鸟类引发的非法狩猎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董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卢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被告人还被判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一千九百元,并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董某与卢某是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某村村民,二人平时喜爱养鸟,但他们养的鸟不是在花鸟鱼市场购买的宠物鸟,而是通过下笼子、挂粘网捕获的野生鸟类。2020年初,董某在赶集时购买到了一套粘网,又自制了一套捕鸟地笼,喊上了好友卢某研究起了捕鸟计划。

    2020年10月至2021年5月4日,董某与卢某在某村东侧的一处小树林里,使用捕鸟网共抓捕野生鸟类35只,其中黄雀21只、白腰朱顶雀10只、大斑啄木鸟1只(已死亡)、斑鸫3只(均已死亡),二人在捕鸟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自然资源局认定,二人所使用的捕鸟网系禁用的捕猎工具,所捕获的鸟系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目前存活鸟类已被放生。

    庭审中,二人供述捕鸟只是为了供自己赏玩并满足自己的狩猎欲望,并非为了食用和贩卖,也不知道捕鸟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法官向二人释明,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11月19日发布关于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的通告,齐齐哈尔市行政区域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禁猎期为5年,禁猎工具包括粘网等,禁猎对象包括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等。

    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卢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狩猎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二被告人的非法猎捕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以案释法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对于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以及预防和控制疫病传播、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新冠疫情发生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确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制度。

    “三有野生动物”,是指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包括常见的斑鸠、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等,1700多种。除了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外,“三有野生动物”也是不允许捕猎的,否则将会面临被判处刑罚和巨额赔偿的双重后果。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在此提醒,切莫为了一点蝇头小利或口腹之欲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指出: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二、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等内容。

责任编辑:姜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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