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甘南县人民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司法统计分析 发布时间:2014-09-15 11:05:22
韩丽
金融借款合同是指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以自然人、其他企业或者组织为借款人所订立的借款合同。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我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逐年增多。因此如何保护我国金融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从而有效地防范金融危机,是法院和金融机构当前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本文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司法统计,就基层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发现的有关问题和解决对策进行了初步探讨:
一、甘南法院2013年受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和特点
(一)基本情况:
2013年1月至2013年10月甘南县法院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423件,其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08件,占22.53%,买卖合同纠纷案件43件,占10.17%,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264件,占62.41%,担保合同纠纷案件4件,0.01%,保险合同纠纷案件1件。
(二)案件特点:
1.案件数量持续增长,案件标的总额愈发加大。从前文数据可以看出,各类民商事案件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所占比例最高,高达62.41%,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呈大幅上升趋势,较之2012年同比上升221.9%。与此同时,案件标的总额也越来越大,已由2012年的1,347.72万元攀升至2013年(截止10月)的2,594.71万元。
2.被告中农民居多,约占比例67%。此类借款合同多采用几户联保以及相互担保的方式,案件之间相互关联,每个案件被告都有三个以上农户,大多是夫妻双方为借款人,其他农户为其担保。有的农户在此案中是借款人,在其他案件中则为担保人。因此只要有一个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情形出现,往往其他相关联的多个案件都受此影响,无疑给审判和执行带来未知的困难。
3.存在为他人套取贷款的现象。有些借款合同表面为农户几户联保,实际上是假借借款人名义为他人套取贷款或转借使用,而担保人通常也并不具备提供担保的条件。这类案件的被告认为自己并未实际使用借款,所以通常抵触情绪较大,往往拒签法庭送达的各类文书,拒绝参加诉讼,导致贷款人应诉率普遍较低,无疑给案件审理和执行带来了考验。
4.公告送达案件数量增加。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案件大都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理难度不大,但部分案件因为公告送达,导致审理时间较长,进而影响了诉讼效率,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不能及时得到保障。据统计,甘南法院2013年以来受理的264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因贷款人下落不明而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的案件有45件。
5.执行难度较大。在这些案件的诉讼进行中,结果基本上都是贷款人败诉,虽然银行胜诉率高,但由于大多数借款人不愿自动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不愿偿还,所以有大部分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审理执结时间不能符合当事人的诉讼期望。
二、原因分析
笔者对此类案件的成因分析如下:
(一)金融机构防范意识差、监管不严格。监管不严格表现为银行通常只注重审查形式要件,对借款人、担保人的诚信、资质、还款能力审查却不够到位,对借款用途考察不细,对实际用款人和办理贷款手续的人是否一致考察不到位。发放贷款后缺乏有效追踪机制,对借款人的资产变化情况不能及时了解掌握,导致借款人资产流失,不能实现债权。而信贷员私自向用款人要好处、要回扣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此种情形下信贷员对贷款的审查多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无疑对金融机构产生了恶劣影响。
(二)担保形式单一、效果欠佳。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都采取个人保证方式发放贷款,鲜少采取以房产、机器设备等抵押的担保方式,担保形式单一。另外在审理、执行中我们发现债务人之间互相担保以及担保人重复担保的现象时有发生,加之信贷人员通常只注重担保的形式要件,而不注重担保的实质要件,所以担保常流于形式,不能达到预期效果,进一步增加了金融机构的风险。
(三)银行对担保风险的告知不够。我国担保法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但金融机构在与贷款人签订贷款合同时,对担保的法律意义及风险、责任的告知不够到位,使得担保人法律知识欠缺,不明白一般担保与连带担保的区别,不明白连带责任保证的义务,在被起诉后担保人常认为自己不是借款使用者,认为自己吃了亏,对法院及金融机构产生抵触心理,拒绝承担保证人的义务。
三、减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降低金融风险的解决对策
在甘南法院受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以邮政储蓄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居高不下,因该类案件多涉及农户,而所涉农户很多为避债、还债而外出打工,给法庭的审判和执行工作带来诸多不利因素,同时给其家庭、给社会、给新农村建设都带来了不利影响,应当引起重视。笔者对减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降低金融风险提出如下对策:
(一)强化银行监管,规范信贷行为,从源头上降低金融风险。建议金融部门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对发放贷款真正做到贷前审查严格,贷后监督跟踪管理到位。严格实行贷前审查,即要做到全面评估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资信能力,严格把关与审批,坚决杜绝违规贷款行为的发生;加强贷后监督,要求金融机构密切关注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同时将以上责任落实到人,通过加强对信贷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建立健全和落实信贷人员承担信贷风险制度,对涉嫌经济犯罪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坚决追究其刑事责任,以起到教育警示作用,从而从源头上降低金融风险。
(二)建立灵活多样的担保贷款模式。根据贷款人和担保人的实际情况,建立灵活多样的担保贷款模式:对于有还款能力,资信状况良好的借款人,可以根据本人的申请,采用实物抵押和信用担保的双重担保的模式;同时积极采取以房产、机器设备等抵押,或者以保险单、金融票据等质押的担保方式,以确保在借款人无力还款时,担保人能及时、有效第承担担保责任,使金融机构多一重保障。
(三)强化普法宣传。银行在开展放贷业务的同时,应重视并开展好法律讲解工作,务必使广大群众在贷款前就能真正了解担保的法律后果,从而谨慎作出决定。法院应强化法律宣传,通过个案讲解、法律讲座、巡回审理、执行会战等形式在村、屯就一些有影响的金融借款合同案件就案讲法,让群众近距离的知道拒还贷款的法律后果及担保的法律责任并引以为戒,将法律宣传面扩大到农户中。
(四)做好庭前调解工作。在案件立案后至庭审前,案件承办法官通过分析案件借款人的情况,筛选出借款人具有一定还款能力的案件进行调解,审判人员应从法律事实、法律责任等角度出发充分释法明理,使借款人能够认识到拒不偿还贷款将会面临的法律后果。以促进当事人双方沟通为手段,通过多方面的调解工作,促使借款人与金融机构达成还款计划,通过庭前调解力促案结事了。亦可邀请镇、村干部一起上门,以“大调解格局”为支撑,强化欠贷农户的信用观念,促使欠款人主动还贷,推进农村信贷环境进一步好转。
(五)审理中兼顾财产保全。审判人员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以案件审理为抓手,注意收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个人信息,在必要时及时采取财产保全等措施,排除日后执行过程中查无财产或下落不明等现象的出现。
(六)建立法院与金融部门的沟通机制。例如各金融机构和法院民商事审判庭、执行局可以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就金融借款纠纷案件的形势及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沟通。法官也可以针对审判、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金融机构信贷管理方面的疏漏,通过司法建议的形式给金融机构予以反馈,互补遗漏,从而达到健全金融机构的信贷制度,防范金融风险的目的。
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应积极追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与法律权威相统一的效果,这就需要民商事案件审判人员谨慎裁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有效地依法平衡当事人双方的权利,既保障金融机构的合法权利及诉讼的公正进行,又能防止权利的滥用、国家资金的流失,使各方民事主体不因案件处理而遭受损失。深入发现、量化贷款双方当事人的过失与风险责任比例。在公平的基础上注重诉讼效率的提高。
作者单位:甘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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