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是当事人应当履行的诉讼义务,但是有些当事人却将此“不当回事儿”,任性提供虚假身份信息,而任性的后果必定是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龙沙区法院对一名在诉讼过程中提供虚假身份信息的当事人开出了1000元的“罚单”。
案件详情
该案件中,李芳芳(化名)因拖欠吉军(化名)12500元货款,被吉军诉至龙沙区法院。李芳芳平时经营一家果蔬店,吉军在此批量采买酸菜并交付了货款,但拖延了数月,迟迟没有交货,吉军无奈之下诉至法院,李芳芳在法院的传唤下来到了法庭。庭审当天,李芳芳表示同意接受调解方案,退回货款,并称忘记携带身份证,过后会补齐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随后主动留下名为李芳芳的身份信息,并在确认书上签字确认。
事后法官联络李芳芳到法院补齐身份信息材料,李芳芳却百般推脱,先称老伴儿去世,因办理丧事无法前往法院,后又称老伴儿病危,说辞荒唐、前后矛盾,这让办案法官起了疑心。法官立即到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中心查询李芳芳提供的身份信息,结果显示查无此人!法官驱车前往该女子果蔬店取得新的身份证号码后,发现仍是“假身份”,后对该女子进行了多次传唤,但其拒不到庭,该女子的行为已经严重妨害了司法程序!
随后,法官申请公安机关配合,通过技术手段确认了该女子的身份信息,其真实姓名为李秀(化名)。原来,该女子一直对外称自己姓名为“李芳芳”,吉军等生意上往来的人都不知道她的真实姓名。
后该女子经法院依法传唤再次到达法庭参与诉讼,戏剧性的一幕出现了:自称“去世”的老伴儿此刻陪同她来到了法院。此次该女子主动提供了名为李秀(化名)的个人真实身份信息,对自己妨害司法的行为供认不讳。经过法官的训诫,李秀承认错误且写下了悔过书。法院经研究决定,被告李秀的妨害司法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但是考虑到其认错态度良好,并自觉写下悔过书,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酌情对其从宽处理,处以1000元罚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员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李秀作为达到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民事责任能力的人,在诉讼过程中主动留下虚假身份信息,且后期拒不配合法院传唤,不仅妨害了司法程序的进行,而且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多数此类行为的当事人因受认知所限,往往认为自己没有犯法,且数额不大,最多就是教育一下,更有甚者想要通过提供虚假身份信息来逃避执行。此类行为是明确触犯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警告。
法官提示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提供虚假身份信息,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引起诉讼程序受阻、影响法律文书效力、导致执行不力等情况发生,严重浪费司法资源。使用虚假信息等妨害司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最终导致使自己身陷行政处罚、民事处罚甚至刑事处罚的多重困境。严格遵守法庭规则,积极配合司法程序,是每个诉讼当事人应尽的义务,如遇困难,可以积极和法官协商解决,人民法院将秉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理念,共同营造快捷、高效的氛围,竭诚为百姓提供司法服务,更好的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