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切实保障罪犯交付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结合全省“能力作风建设年”活动相关要求,近日,市法院与市公安局召开联席会议。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余志强,市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于春杰出席会议,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参加会议,共同就如何加强协调配合,使刑罚交付执行工作有章可循、有序衔接,切实解决被告人、罪犯依法收押和交付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进行会商。会后,根据会商内容下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关于生效刑事判决、裁定刑罚交付执行工作会议纪要》。
纪要解读
四点明确
1.被判处实刑的罪犯,明确由法院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十日以内,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
2.根据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前被告人是否在押,明确相关法律文书接收和执行的公安机关具体部门。
3.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明确由公安机关将罪犯移送社区矫正机构。
4.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明确法院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的具体流程。
三处衔接
1.对公安机关侦办案件,法院作出的逮捕决定和生效刑事判决与公安机关具体执行部门的衔接。
2.对监察机关调查、检察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法院作出的逮捕决定和生效刑事判决与公安机关具体执行部门的衔接。
3.对判处实刑的罪犯,刑罚执行机关未予接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部门与法院进行案件审查的衔接。
两项反馈
1.对法院决定逮捕的,逮捕执行情况由公安机关通报作出逮捕决定的法院。
2.对判决实刑的罪犯,执行通知书回执在收押单位盖章后,由交付执行的公安机关通知人民法院取回附卷。
一个共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21〕1号)已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只向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起诉书副本、自诉状复印件、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等法律文书,不再将判决、裁定生效前未被羁押的需要收押执行的罪犯交付看守所羁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