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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正创新,引领人民法院审执工作不断前进

——人民法院如何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之探讨

  发布时间:2022-06-14 12:39:00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增强依法执政本领,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加强和改善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党内基本法规的形式,对党领导新时代政法工作进行全面制度擘画,为党领导政法工作提供基本遵循,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既要守正,也要创新。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引领人民法院工作方向,坚持守正创新,推进人民法院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是作为政法单位的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下面,我从以下三方面探讨如何更好的贯彻落实。

    一、要全面理解《条例》的制定依据

    任何一项制度的出台,都要有其制定依据,否则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条例》依据党章、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有其深厚的党内规章来源,有明确的法律基础,政法单位都应当依规、依法执行。

    依据一:《中国共产党章程》

    党章是我们党的总章程,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党必须遵守的总规矩。《党章》总纲指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党必须集中精力领导经济建设,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同心协力,围绕经济建设开展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监察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因此,《条例》作为党内基本法规,体现了政法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的特点,其主要内容都是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做好新时代党的政法工作。人民法院作为政法单位,就要守正创新,既要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又要不断创新,做好新时代赋予人民法院的新任务。

    依据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宪法》序言中提出:“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这也是《条例》中明确规定的政法单位“谁来领导”、“领导什么”、“怎么领导”的依据之一。政法机关的各项活动都不得违背其规定,《条例》的制定也必须依据《宪法》、遵守《宪法》。如《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建立健全在执法办案中发挥领导作用制度、党组(党委)成员依照工作程序参与重要业务和重要决策制度,增强党组(党委)及其成员政治领导和依法履职本领,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即是对宪法的地位的强调。

    同时,作为政法单位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我国的《刑法》、《国家安全法》、《监狱法》等基本法律中对各政法单位的职能作用、分工情况、工作要求等进一步明确。如《国家安全法》第四条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明确了党的绝对领导地位。相关法律对各自职责的分工也是《条例》中规定的,各政法单位要“依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确保正确履行职责、依法行使权力”的依据。

    二、要多种形式认真开展学习宣传

    作为政法单位应当遵守的党内基本法规,要组织党员特别是政法单位党员认真开展学习,广泛进行宣传。

    一是从思想上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首先要从思想上认识到《条例》是提高党领导政法工作法治化、制度化水平的内在要求,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之义。《条例》的出台,对于推动政法工作政治性、人民性和法治性在更高水平上深度融合、从制度上保障政法工作始终坚持正确方向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对于广大政法干警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和司法道路,自觉抵制错误思潮的侵袭具有重要作用。

    二是丰富《条例》的学习形式。通过开展“三会一课”,过主题党日、开展专题培训等多种形式组织党员进行学习,并结合工作谈认识谈体会。通过学习,深刻领会政法工作的政治性,政法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的内涵,理解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推进政法工作更好的为人民服务,并落实到具体的审判执行工作中。

    三是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当前对于《条例》的宣传还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有的党员还没有充分理解《条例》的重大意义,因此,要通过采取各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政法战线党员干部全面准确掌握《条例》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

    三、要扎实做好贯彻落实

    《条例》的生命和权威在于实施。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和宣传,最终目的是为了更好的落到实处。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就要切实把党的领导落实到人民法院工作的各领域各环节,就要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做到守正的同时做好创新,努力推进审判人民法院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一是要充分发挥党组的领导作用。政法单位党组(党委)领导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法工作,贯彻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大政方针,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关于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在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中,应当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二是严格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是党领导政法工作的重要制度。《条例》第六章专门就政法工作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作了规定。《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每年应当向同级党委报告全面工作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及时请示报告。对人民法院来说,各内设机构也要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如对于“四类”案件,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属于“四类”案件的,应当及时向庭长和分管副院长报告。审判长认为案件属于“四类”案件的,应当提醒承办法官将案件主动纳入监督管理,及时报告相关领导。

    三是无条件贯彻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策。决策和执行是党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的重要环节。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确保工作落实。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成员对党组(党委)集体决策应当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四是努力创新工作模式。积极推进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涉及立案、审判、执行等司法审判权运行及法院系统日常事务管理的制度或规范的审判体系和审判人员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惩处违法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平正义、推进法治建设等各方面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水平的审判能力现代化,是顺应时代潮流、符合发展规律、体现人民愿望的战略目标,是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的必然要求,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

    我国审判体系的特色优势之一就是通过强化党的领导支持、保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进入新时代,我们要继续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体系下,坚持在党的领导下,积极推进人民法院工作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及时关注回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不断提升服务主动性、针对性、时效性。要深入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在守正创新中不断促进审判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加快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步伐,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为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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