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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护理依赖中护理期限的认定

——颜某某诉齐齐哈尔中通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发布时间:2022-06-14 12:56:14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18日18时许,第三人任某某驾驶大型客车行驶至红岸大街路口时,与行人原告颜某某相撞,造成颜某某受伤之后果。伤后颜某某被先后送往四家医院进行抢救及治疗。经法院委托,哈尔滨工业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颜廷龙的伤残等级、医疗终结时间、误工期限、护理期限及人数、营养期限、后期治疗费用、残具费用、护理依赖程度及护理人数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8.颜廷龙目前属植物人状态,四肢肌力0-1级为完全护理依赖,支持贰人护理终生。”此事故经富拉尔基区交警大队进行责任认定,认定任力波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颜廷龙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第三人任某某系受雇于被告齐齐哈尔中通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通公交公司),系公交司机,肇事车辆已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已在赔偿限额内予以全额赔付,中通公交公司也赔付部分医疗费用。现颜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中通公交公司赔偿包括护理费在内的其他项目费用。

    【意见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完全护理依赖的颜某某护理期限的认定。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的规定,本案中颜某某已经鉴定为完全护理依赖,需要护理终生,同时从原告受伤时年龄为55周岁,结合我国男性的平均寿命76周岁,一次性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最长二十年年的护理费用应属合理。这样无需当事人因护理费再次提起诉讼,减少当事人的诉累。

    另一种意见认为,植物人定残后的护理费未实际发生,属于期待利益,一次性判赔二十年,在执行过程中或执行完毕不久,如果出现受害人提前死亡或者受害人家属恶意诉讼发生,因据以执行的裁判文书已具有既判力,赔偿义务人无权要求返还,这就会产生实质的不公平,如果赔偿义务人的经济条件有限,一次性判决巨额赔偿数额,必然会导致其陷入生活极其困难境地,同时判决一次性赔偿,也会加大执行的难度,从而影响司法的权威性,故不宜一次性判赔二十年。

    【案件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从现有的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实践可以看出,我国倾向于判决一次性赔偿,相比国外判决给付定期金的做法,我国这种一次性赔偿的判决则更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最后做出客观公正的判决。笔者认为在处理此类案件护理费时,法官应充分发挥自由裁量权,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判定,必要时需征询赔偿义务人的意见,若赔偿义务人愿意一次性赔偿的,可以判决一次性赔偿二十年的护理费用,若赔偿义务人不愿意一次性赔偿,则不宜一次性判赔二十年的护理费用,而应从被侵害人的年龄、身体状况以及赔偿义务人的经济状况进行综合考虑,先支持实际发生的或者一段护理期限的护理费用,并保留受害人的后续主张权。若受害人的年龄较小、生命特征稳定、身体状况良好、赔偿义务人资金充裕可以先判定十年至二十年的护理费用;若受害人的年龄较大、生命特征不稳定、身体状况不是很好、赔偿义务人经济困难可以酌定五到十年的护理费用;若受害人的年龄偏大、生命特征不稳定、身体状况极差、赔偿义务人经济极其困难也可按实际发生的护理费用进行判定或者判定五年以下的赔偿数额,同时赋予受害人的后续利益主张权利,这样既维护了受害人的利益,也平衡了赔偿义务人的权益,同时维护司法的权威性。

    综上所述,本案中受害人在发生事故时为55周岁,年龄偏大,其一直靠呼气机维持生命体征,生命体征极不稳定,同时作为提供公共服务的赔偿义务人亦需要资金进行经营周转,一次性判赔二十年护理费会使企业处于困境,故综合考虑受害人的年龄、身体状况、生命体征的稳定性及赔偿义务人的意愿及赔偿能力等方面的因素,酌定先支持定残后3年的护理费用,并保留受害人的后续利益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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