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交网络的不断发展壮大,使微信朋友圈成为了一个记录生活、分享点滴的重要平台,不知是从何时起,朋友圈里的内容变得越来越丰富多彩,有晒娃的、晒旅游的、晒幸福的、秀文笔的等等。无论喜怒哀乐,都免不了发个几条内容到朋友圈。不过,朋友圈并不是什么内容都能发,微信朋友圈也不是法外之地,在朋友圈里辱骂他人,是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如果含有侮辱诽谤的朋友圈内容被他人转发,并达到一定阅读量,转发的人也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案件回顾】
原告付某与被告赵某在某镇市场卖鱼,摊位相邻。赵某因付某的生意比自己好,与付某发生口角并将其鼻子打破,经派出所调解,赵某赔偿了医药费。此事件发生后,双方的矛盾并未完全解决。某日,付某把车停在了赵某家门口,由于长时间的矛盾累积,赵某气愤之下辱骂了付某夫妇,并将辱骂的话语和付某及其丈夫的照片、汽车照片发到了朋友圈。付某认为在网络上散布言论和照片的行为,对自己的名誉权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付某将赵某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与原告发生矛盾,不能使用正确途径解决问题,而是在其微信朋友圈对原告进行辱骂并针对性配图,且被告系经销活鱼业主,微信朋友圈人数较多,对原告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及社会评价。判决要求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微信朋友圈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15天,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
判决生效十日后,赵某仍未履行判决,付某决定再次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申请执行。案件移送至执行法官手中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对案件进行梳理,发现此案件与其他案件有所不同,此案件不涉及经济、财产等问题,要从情理角度去劝说。执行干警找到赵某,经一番交谈后,发现赵某心中仍有心结,遂对其释法明理,说到:“都是低头不见抬头见的邻居,做生意还是要和气生财,都说远亲不如近邻,有什么大事小情,不还得是邻居能够第一时间帮忙吗,再者说你如果现在还坚持不发朋友圈道歉,那就是拒执行为,我们要强制执行的”。经过执行干警的长时间劝说,被执行人的心结有所缓解,最终,赞同了执行干警的说法,主动拿出手机发了道歉朋友圈。至此,案件得已执结。
【法官提醒】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事主体应在行为合法的前提下,维护自己权益,过度或者过激民事行为只会害人害己。网络名誉权侵权相比较传统名誉权侵权具有违法成本低,传播速度快等特点,但网络绝不是法外之地,作为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发布信息时也要充分尽到注意义务。在网络中名誉权受到侵犯,我们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