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碾子山法院:警钟长鸣!碾区法院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

发布时间:2022-07-18 08:47:36



    近日,碾子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案件详情】2021年9月28日18时10分许,被告人林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碾景公路由南向北超速行驶,当行驶至碾景公路1km+500m处时,与前方同方向步行的被害人王某、陈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当场死亡,陈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林某打电话报警,经交警部门认定,林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林某肇事后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积极支付赔偿款,并取得谅解,案件审理中认罪认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寄语: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现实生活中,一些司机和行人都很“匆忙”,都将交通规则远远抛在身后,抱着侥幸的心理相互“赛跑”,往往这种“匆忙”却为彼此的出行安全埋下重大隐患,甚至两败俱伤。遵守交通规则是大家出行最有效安全保障,这样不仅是在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而且是在为他人的人身安全负责。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姜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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