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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暖气跑水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的责任认定

  发布时间:2022-07-25 11:04:26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5日晚11时30分左右、2018年1月6日下午,孙某咏家中暖气爆裂,造成自家及楼下邻居家财产损失,孙某咏向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某热电厂(以下简称某热电厂)提出赔付申请,某热电厂拒绝赔付,故孙某咏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热电厂赔偿孙某咏更换暖气片、人工费及室内重新更换地板及人工费2 724.00元、人工费600.00元、暖气484.00元、地板1 440.00元。涂料200.00元;暖气漏水侵害了楼下,粉刷墙体500.00元

    【案件焦点】

    1.如何界定居民室内供热设施损坏的责任问题及相关财产损失的赔偿问题;2.对《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五十三条的理解。

    【法院裁判要旨】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孙某咏的财产权受损与被告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某热电厂热力公司管理及服务不存在因果关系。依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供热单位承担维修、养护的义务范围内为公共部分的供热设施,本案涉案供暖设施位于原告孙某咏的室内,不在供热单位主动维护范围之内,且供暖设施漏水后,原告未向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某热电厂提出维修要求,亦未举证证实被告对原告供暖设施漏水负有过错。因此,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某热电厂对孙某咏室内供热设施漏水造成的损失无赔偿义务。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孙某咏的诉讼请求。

    孙某咏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孙某咏室内供热设施第一次漏水的损失问题。因孙某咏自认其自行关闭自家阀门,某热电厂工作人员到孙某咏家后并未进入室内。二审审理期间孙某咏陈述的事实与一审审理期间证人柏连清的陈述相矛盾。根据孙某咏自认的事实,在第一次漏水时,孙某咏并未要求热力公司维修,而是自行找人更换的暖气片。孙某咏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某热电厂对其供热设施漏水存在过错,漏水时亦未要求某热电厂进行维修,其主张某热电厂对此次漏水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证据不足,且不符合《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的相关规定,故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孙某咏室内供热设施第二次漏水的损失问题。孙某咏自认当时并未向某热电厂报修,亦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某热电厂对其供热设施漏水存在过错,故其主张某热电厂对再次漏水承担赔偿责任,仍证据不足,本院亦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孙某咏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显著增强,运用法律法规处理日常事务的需求也越来越普遍,但部分当事人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偏差或不理解以及不会运用,需要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时,向老百姓普及法律知识,运用解释法律的基本原理。让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人民群众才能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案争议焦点为对《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五十三条的理解,该条规定:“居民用户入户管网及楼内的共用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护、养护、清洗、除锈由供热单位负责。居民用户应当对其室内供热设施履行保护义务。居民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清洗、除锈应当委托供热单位实施,供热单位不得拒绝”。

    居民家中暖气爆裂,需要清楚是供热方供热压力问题,还是暖气片产品质量问题,以确定最终责任人。居民用户入户管网及楼内的共用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清洗、除锈由供热单位负责,居民对其室内的供热设备,应由居民用户自身履行保护义务。

    关于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某热电厂是否需要赔偿孙某咏及其邻居因暖气爆裂造成的损失问题,因爆裂的暖气位于孙某咏室内,不在热电厂主动维护的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证据是证明事实存在的依据,也可以说证据是支持诉讼请求的基础,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证据是法官在司法裁判中认定过去发生事实存在的重要依据,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原告方孙某咏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热电厂对暖气爆裂负有过错,上诉过程中,也未将相应证据进行补充,导致提供证据不足。室内采暖设施产权属于用户自有,发生故障向热力公司报修的,热力公司可协助用户维修室外部分,室内部分的属于用户自行维护维修,用户应注意检查和保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案中,孙某咏要求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某热电厂赔偿财产损失的诉求本院不应予支持。居民用户应当对其室内供热设施履行保护义务,供热单位承担维修、养护的义务范围为公共部分的供热设施。供暖设施位于居民室内,不在供热单位主动维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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