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随着农业亩产的提高以及农村外出人口的不断增加,龙江县的农村耕地开始由散户向农耕大户流转。特别是随着新《土地管理法》对于农村土地市场自由流转的松绑,龙江县土地流转的形式也更加多样,同时农村土地纠纷问题也随之增多,为龙江县审判机关带来了新的挑战和任务。对此,笔者通过实证调研、数据分析的方式,对龙江县法院过去三年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加以审视,总结其中存在的问题和瓶颈,并结合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以及中央关于土地改革和农村一号文件的政策措施,提出切实合理的司法审判完善措施,充分发挥审判机关在处理农村土地纠纷中的作用。
关键词:农村土地纠纷、土地流转、司法应对
一、龙江县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主要类型
龙江县位于齐齐哈尔西部,是在大兴安岭与松嫩平原的过渡地带,是国家重要的商品粮生产基地。全县辖14个乡镇,158个行政村,农业人口48万,农业人数12万户,村集体耕地面积489万亩,其中:水田62.9万亩,旱田426.1万亩。家庭承包耕地面积429万亩。主要种植玉米、水稻和杂粮,粮食产量常年达70亿斤以上。作为农业大县的龙江县自然也无法避免涉农土地纠纷的出现,当前龙江县农村土地纠纷除了部分通过行政或调解的手段解决外,大多都会通过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

根据龙江县人民法院的司法数据统计,2018年以来共计审理584件乡村土地纠纷案件(其中2018年144件、2019年183件、2020年157件、2021年1月至7月100件)。从纠纷所涉的内容和争议对象来看,龙江县近三年来所发生的涉诉农村土地纠纷案件主要可以概括为四大类型:
一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在过去三年中,龙江县人民法院共受理了223件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有关的纠纷案件,占全部涉农土地纠纷案件的38.18%,较其他类型的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其占比最高。由于农村地区契约精神和法律意识相对淡薄、合同制定也不够规范,使得全国许多农村地区在处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方面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内容不明确、规定不合法、履约不完整等情况,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因此也一直是农村土地问题的一块心头病,一旦处理不好将直接威胁农村村集体的和谐稳定,对于龙江县来说也概莫能外。
二是农村土地流转纠纷。主要包括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和农村宅基地流转纠纷。据统计,在过去三年中,龙江县人民法院共受理了8件与农村土地流转有关的纠纷案件,占全部涉农土地纠纷案件的1.36%,且此类案件数量具有逐年攀升的趋势,已经成为了龙江县不得不重视的又一重大农村土地问题。这类案件数量不断攀升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是由于龙江县农村外出务工人员不断增多,闲置土地的内部流转需求也日益增大;另一方面是由于新《土地管理法》的出台,进一步从外部打开了农村土地自由流转的局面。根据调研显示,龙江县当前土地流转的期限普遍较短,流转期限1年的最多,3年以下的达97%以上;流转价格不稳定,比如2017年初受粮价下降影响,流转价格旱田为每亩30-200元,水田平均每亩500元。2018年初受粮价稍有回暖影响,流转价格旱田平均为每亩80-300元,水田平均每亩600元。正是因为农村土地流转中“短平快”的特点,使得近年来龙江县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数量呈现上升趋势。
三是农村征地补偿纠纷。据统计,在过去三年中,龙江县人民法院共受理了150件与农村征地补偿有关的纠纷案件,占全部涉农土地纠纷案件的25.68%,并且此类纠纷大多为行政诉讼类纠纷,多是由于补偿款无法达成一致而引发诉讼。虽然此类案件数量不及前两类,但“官民纠纷”较之于普通民间纠纷更加棘手,一旦处理不好,可能会引发群体性事件,动摇政府公信力。因此就需要审判机关在充分掌握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合法、合理、合情地做出裁判。
四是土地权属纠纷。据统计,在过去三年中,龙江县人民法院共受理了160件与土地权属有关的纠纷案件,占全部涉农土地纠纷案件的27.39%。此类案件主要集中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农村家庭承包用地或宅基地使用权上的归属纠纷。特别是在新《土地管理法》出台后,农村宅基地和承包用地开始启动退出机制,而部分农户无法接受家庭用地的返还,从而使得农村土地权属纠纷在近年来逐渐增多。
综上可见,龙江县关于农村土地纠纷的案件类型日趋多样复杂。随着国家对农村土地流转的松绑,以及大规模集约化农业生产的需求,农村土地纠纷也不再限于农户与村集体之间的承包合同纠纷、土地权属纠纷,出现了诉讼主体更为多元、法律关系更为复杂的农村土地流转或征收补偿纠纷案件。例如,在农村土地流转纠纷中就可能存在原土地使用权人、村集体组织、流转租用人、相关利益的第三人等多方主体,这势必会加大案件的审理难度。因此,在龙江县人民法院近三年受理的农村土地纠纷案件中,鲜有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大多数案件都通过普通程序加以解决,且仍无法做到所有案件都令各方当事人完全接受。因此,未来审判机关应根据农村土地纠纷出现的新特点,在案件审理中做到既依法判决又兼顾社会效果。
二、当前审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面临的困境
一是各地法院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法律具体适用存在不同理解,存在着同案不同判的问题。由于我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过于笼统,无法照顾到全国不同地区农业生产情况的差异,使得各地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往往随意性较大,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在新《土地管理法》修改之前,各地法院就对于农村承包用地、宅基地能否抵押、能否市场自由流转等问题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和裁判,在新《土地管理法》出台后虽然解决之前存在的一些分歧,但在农村土地退出问题、流转费用问题、合同生效问题以及案件受理范围问题上仍存在着分歧和差异。
二是案件多为历史遗留问题,牵涉人员广、时间长,证据不完整或缺失问题严重。龙江县目前受理的大多数农村土地纠纷案件都是争议已久的老案、积案,其牵涉时间甚至能达数十年之久。由于争议溯源年代久远,许多与权属、合同有关的证据要么因年久而不完整,要么直接缺乏明确的文字记载,四至标志物的变化也没相应依据,给案件的审理和证据认定带来很大的难题。此外由于涉及农村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相对庞杂,且近些年法规更新较快,多数农民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往往在流转合同签订阶段就无法完全合法、真实、全面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图,这也使得法院仅依据表面证据无法确认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而在证人作证方面,原先农村土地变动通常愿意请本村年纪较长的老人做见证,然而时至今日许多见证的老人要么已经故去,要么无法完整回忆当年情况。还有一些证人碍于村内面子问题不愿意出庭作证,为此类案件的审理又添一道难题。因此,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面临着证据难获、真假难辨、事实难定、结论难下的困境。
三是农村土地纠纷案件法院调解相对困难,矛盾纠纷难以及时疏解。根据龙江县人民法院的司法数据统计,在过去三年中审理的584件与农村土地纠纷相关的案件中,适用调解程序结案的仅23件,占全体案件的3.94%。除了部分行政诉讼类案件容易通过调解方式协调公私矛盾外,大部分私主体间的矛盾都难以由法院通过庭前调解解决。造成农村土地纠纷案件调解率低的原因除了此类案件自身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以外,还由于此类案件多为历史遗留问题,且土地纠纷是直接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敏感话题,一般情况下农户对于此类诉讼案件多抱着不轻易善罢甘休的态度。此外,调解难也带来了案件判决结果难以令败诉方接受的现实,使得此类案件上诉、闹诉、信访等问题时有发生。
四是案件多为群体性纠纷,执行难度大。根据龙江县人民法院的司法数据统计,在过去三年中审理的223件与农村土地纠纷相关的案件中,出现共同诉讼或群体性诉讼的案件就达到了15件,这其中多数为征收补偿类案件。而群体性诉讼通常都是众口难调,判决结果难以让所有诉讼参与人都满意,这也直接导致了后续的案件执行效果不佳。此外在普通的农村土地纠纷案件,也存在着部分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对于败诉案件拒绝执行或消极执行的情况。根据龙江县人民法院的司法数据统计,在过去三年中审理的223件与农村土地纠纷相关的案件中,能够一次性顺利执行完毕的案件仅25件,占全体案件的11.21%不到。
三、应对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意见建议
首先,法院应积极与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法治宣传部门律协等配合,面向广大农户开展新《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政策的普及宣传,引导广大农民群体合法、合规的签订土地承包、流转合同。一方面,人民法院可以联合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组织共同开展“农村土地法律问题咨询”、“农村土地争议民间调解”、“农村土地交易便捷公正”等活动,向广大有关于土地方面法律需求的农民提供公益法律援助和法律调解,将农村土地纠纷矛盾化解在激化之前,尽可能地减少农村土地纠纷的诉讼率。另一方面,人民法院还可以通过巡回法庭、送法下乡和庭审直播等方式,宣传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使广大农民了解法院对于土地纠纷的证据要求和审判流程。
其次,针对正常司法程序在审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时所面临的难题,我国可以考虑建立多元化的农村土地纠纷解决机制。一方面争取通过诉讼外的ADR机制将此类案件化解在诉讼之前。由于基层村集体组织更加了解争议双方之间的家庭情况、土地情况,基层干部群众也与双方当事人更为熟悉友好。因此,各地应当切实发挥基层调解组织在化解农村土地纠纷上的作用,积极向基层调解组织提供法律、调解和心理学方面的专业人才,支持其了解关注村集体内的土地异动情况,在发生土地纠纷时及时介入调解,争取将此类案件化解在法庭外,减少不必要诉讼的发生,节约司法资源。另一方面,对于已经诉至法院的农村土地案件,法院也应当根据各方当事人的不同的诉求情况,广开司法调解渠道。法院还可以邀请基层村民组织中的干部群众、乡镇司法所的调解人员,或当事人生活地区中受人拥戴的长者、亲属等一起参与司法调解,以实现司法调解作用的实质化。同样在执行案件中,执行部门也可以充分发挥基层村组织劝化败诉村民履行判决的作用,尽量减少强制执行所带来的群体性冲突。
再次,法院审判应当坚持以证据为中心,深入基层调研,把握事实真相,做到依法审判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审理农村土地纠纷时,法院应重视农户在合同中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于证据年久不清的,应及时补充证据或主动开展实地调查,以保证证据的完整性、关联性和真实性,力求证据认定让双方当事人信服。此外,由于此类案件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又直接关涉到农户的切身利益,因此,法院在审判中应当在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为依据的基准上,充分了解中央和当地的农业和土地政策,全面把握当地农村土地流转的市场情况,确立一套稳定的裁判标准,尽量做到同案同判,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全面推进和谐美丽乡村建设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