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碾子山法院:利用支付宝转账他人钱款 一男子因盗窃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2-08-16 10:06:25



    随着电子交易支付手段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都选择利用支付宝、微信等方式进行网上转账。然而,这种便捷的消费习惯,却引发了资金安全问题。近日,碾子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利用支付宝转账他人钱款的盗窃案。

    事情发生在2021年11月,被害人徐某在乘坐其熟识的被告人高某驾驶的出租车时,其邻居欲用手机支付宝给其转钱,因其使用的手机不具有收钱功能,便求助高某帮其收钱。高某帮徐某收钱后,经徐某同意使用徐某身份信息及银行卡信息在自己手机上为徐某开通了支付宝,将代收的钱转到徐某支付宝内并提现至徐某银行卡。后其发现未将登录的徐某支付宝账号退出,想到徐某年纪大,不会使用支付宝,遂产生盗用徐某连接在支付宝上的银行卡内钱款想法。高某于2021年1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通过使用徐某支付宝转账及直接消费等方式采取盗窃、返还、再盗窃模式,33次盗窃被害人徐某银行卡内资金,共计人民币7595.7元。期间,因担心转出钱款太多被徐某发现,又先后8次通过徐某支付宝将转出的钱款部分返还至被害人银行卡卡内,共转回3772元,剩余3823.7元被其还贷款及日常花销。案发后被告人高某将剩余3823.7元退还给被害人徐某,为此,被害人徐某出具谅解书,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高某宽大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高某全部退赃,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鉴于被告人高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依法从宽处理。最终被告人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六百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责任编辑:姜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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