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龙江法院立案庭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庭审前原告董某竟伪造社区介绍信提交法院当做证据,后经承办法官批评教育后,当场写下悔过书。
董某在开庭之前,将伪造的社区介绍信当做证据提交本院,想以此证明被告胡某某下落不明,以达到直接走公告程序的目的。承办法官吕厚科在收到证据后,立刻与该社区工作人员取得联系并核实情况,核实后得知此介绍信并不是该社区出具,且出具介绍信人员也不是此社区的工作人员。随后承办法官告知董某已查出介绍信是她伪造的,该行为已经违反相关规定,该介绍信不能作为证据提交。随后法官还为其科普这种行为的严重后果及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经承办法官的批评教育,董某承认她伪造社区介绍信的事实,并表示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场写下悔过书一份,鉴于其认错态度良好,且并未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及影响,故未对其作出罚款的处罚。
【法官释法】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法律神圣不可侵犯,我们决不能纵容这种虚假诉讼行为的发生,它既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又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希望各位当事人引以为戒,诚信诉讼,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示、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