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执行工作,建立公正、规范、高效、廉洁的执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专业化、规范化、集约化在执行工作中的优势,提升执行办案质效,强化对执行权的监督制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法〔2021〕32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现就在全市各基层法院全面推行执行案件繁简分流、执行事务分段集约分类工作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第 一 章 总则
第一条 【总体原则 】本实施意见用于指导全市各基层法院落实执行案件繁简分流、执行事务分段集约工作机制。工作机制包括案件繁简分流、流程分段集约、团队集中办案三项内容,具体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办案过程中,以“简案快办、繁案精办”为原则将执行案件繁简分流,以“高效、规范、便捷”为原则将执行流程划分阶段,不同团队分工协作、流水作业,对执行流程各环节进行集约式重组,实现执行资源配置优化。
第二条 【机制效力】各法院要严格落实执行分段集约工作机制,彻底改变“一人包案到底”或“团队包案到 底”的传统办案模式,打破执行实施权高度集中现状,实现执行权分解与制约,有效防范执行工作廉政风险。
第三条 【结合实际】各法院应在落实本实施意见模式前提下,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情况,按照“整合司法资源、科学配置权力、优化执行模式”的要求,合理整合执行力量,健全执行分段集约工作机制,最大限度提高执行工作效率。
第四条 【分类实施】本实施意见采用多类型分类实施办法。各院根据执行局人员数量及案件量等因素,选取不同类型方案,实施对应类别模式,并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备,后续如因人员数量及案件量变化进行类别调整应及时报备。
第五条 【考核管理】各法院关于该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将纳入年底考核。
第二章 执行案件繁简分流
第六条 【繁简分流】执行案件繁简分流是指在执行实施过程中,以“高效、高质、为民”为原则,科学筛选,实现简单案件简化程序快速办理、繁杂案件集中力量精细办理。
第七条 【分流标准】各院应根据财产、案由、当事人等因素确定案件分类标准。财产因素包括财产有无、数额大小、处置难度及周期长短;案由因素主要是指案件的具体类型;当事人因素包括当事人身份、地位以及数量。除此之外,重要因素还包括是否存在系列案、关联案等客观联系。
第八条 【简易案件】简易执行案件包括以下类型:
(一)执行立案执行标的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 具体金额标准各法院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另做适当界定;
(二)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账户资金等可直接划拨足额清偿债权的;
(三)被执行人财产可及时变价能足额清偿债务的;
(四)执行依据中涉及房产、土地使用权、股权(含上市公司股权)等财产过户的;
(五)诉前、诉中已进行足额财产保全的;
(六)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愿意主动履行或者双方有较大和解可能的;
(七)初步判断存在驳回申请可能的;
(八)其他简单易执易结案件。
第九条 【简案快执】简易案件执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足额控制被执行人金钱,且符合扣划条件的案件,及时扣划、即时结案;
(二)实行执前和解、财产查控、强制执行一体化运行,加大对小标的额案件执行力度,综合运用搜查、查封、扣押、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督促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或由他人代为履行完毕的,立即办理报结手续;
(三)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生活确有困难的小标的额案件,可以通过执行救助方式结案;
(四)简单案件的执行期限为1个月。
第十条 【普通案件】普通执行案件包括以下类型:
(一)需要处分房产、土地、车辆、股票、股权、证券、机器设备等财产的;
(二)执行财产上存在租赁权、优先权等权利负担或存在两家以上法院查封,涉及案外人异议、执行财产分配、协调移交处分权、“执转破”等情形的;
(三)需要提级、指定、协同执行的多债权人执行案件;
(四)存在法律适用疑难问题,需要向上级法院请示的;
(五)与其他法院存在执行争议,需要报请共同上级法院协调的;
(六)生效刑事判决涉及扣押财物的处分或退赔判项不明确,情况较为复杂的;
(七)无法快速处理的被执行人为特殊主体的;
(八)家事纠纷、劳资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等案件双方分歧较大、需要做沟通协调工作的;
(九)其他不宜识别为简易案件的。
第十一条 【普案精执】普通案件的执行期限为6个月。
第十二条 【特殊案件】各院根据执行工作实际情况,如出现以下情形,参照特殊案件办理原则进行处理:
(一)涉及标的额较大、掺杂历史遗留问题较多、执行申请人数较多,案件整体较为复杂、疑难、影响较大的;
(二)存在重大信访隐患或舆情风险的。
第十三条 【特案特执】办理特殊案件应当做好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包括基本案情、存在风险、处置计划、应急处置机构人员分工等内容,同时要提前向当地党委和上级法院报告情况。
第十四条 简易执行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执行程序案件:
(一)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的;
(二)需要进行财产变价处置的;
(三)在1个月未能实际执结的;
(四)其他有关情形。
第十五条 【二次分案】建立二次分案程序。简易案件因客观原因可能难以在短期结案的,或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的,经主管院领导审批后可以二次分案转为普通案件。二次分案时确保财产查控信息、办案进程及办案人员信息及时反馈至当事人及二次分案承办法官,并在二次分案决定作出后3日内移交下步环节进行处置。
第十六条 【类案集中】繁简分流过程中要做好类案集中工作。类案集中是指对执行标的相同、被执行人相同或申请执行人为其他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的案件相对集中办理。应先行查询执行关联案件,报执行局长审批后根据不同情况再行分案。原则上对于以上关联执行案件交由同一执行实施团队办理。
第三章 分段集约
第十七条 【事务分段集约】事务分段集约是指执行办案过程中将执行过程分解为执前解纷、执行立案、财产查控、执行实施、财产处置、执行结案等环节,通过区域集约、网格集约、类案集约、专项集约、事务集约等集约管理方式,以执行法官为主导,由不同团队或人员集中办理,划分阶段、流水作业,明确各阶段的岗位职能,细化责任清单,形成分段与集约有机融合,优化执行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八条 【模式分类原则】按照最有利于工作开展为原则, 按照执行局人数不同对执行分段集约模式进行划分。各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对应类型模式,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备,跨级别选择分段模式的应报请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十九条 【具体模式】本实施意见采用分类实施办法。原则上,执行局干警人数30人以上的法院选用A类模式;执行局干警人数10人以上、30人及以下的法院选用B类模式;执行局干警人数10人及以下的法院选用C类模式。后续如根据人员数量及案件量变化情况进行实施类别模式调整应及时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备。
第二十条 【A类模式】实施A类模式的法院原则上应当设立网络财产查控团队、执行事务团队、执行实施团队、财产处置团队及终本案件管理团队,同时设置执行关键节点警示员。原则上各团队人员不交叉。
(一)网络财产查控团队负责定期进行网络财产查控。网络财产查控后应根据执行实施案件繁简分流标准,将案件及时进行分流并将全案材料及时移交承办法官。
(二)执行事务团队负责协助法官办理案件、起草文书、执行案件管理系统信息录入、邮寄送达、线上文书送达、发放执行款、整理卷宗材料、归档等事务性工作。
(三)执行实施团队实施现场调查、现场查封、实物扣押、拘传、搜查、腾退、现场扣划银行存款等执行措施;办理事项委托;实施拘留、罚款等执行惩戒性措施。
(四)财产处置团队负责按照执行法官指令严格按照网络司法拍卖各项时间节点规定,依法开展网络司法拍卖全流程。接受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的异议,并及时进行处理或转办。
(五)终本案件管理团队应当严格控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质量,应当建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财产线索定期核查、自动提示工作机制,发现财产线索的,及时进行核查,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应当立即恢复执行,按照本流程进行繁简分流办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恢复执行前已实际执行完毕、当事人自动履行完毕等情形的,立“执恢”案号,并关联原执行案号,按相应结案方式报结。
(六)建立关键节点专人监管机制,对案件承办团队查控财产、财产处置、发放执行案款、终本案件是否合规等关键节点进行日常核查,及时提示办案人员采取相应措施纠正违规行为。执行关键节点警示员需对案款发放等执行案管系统关键节点进行动态监测并及时提示办案人。
第二十一条 【B类模式】实施B类模式的法院应当单独设立网络财产查控团队、执行实施团队和财产处置团队,同时设置执行关键节点警示员,其他团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各团队人员配备进行合理调整。
(一)网络财产查控团队负责定期进行网络财产查控。网络财产查控后应根据执行实施案件繁简分流标准,将案件及时进行分流并将全案材料及时移交承办法官。
(二)执行实施团队实施现场调查、现场查封、实物扣押、拘传、搜查、腾退、现场扣划银行存款等执行措施;办理事项委托;实施拘留、罚款等执行惩戒性措施。
(三)财产处置团队负责按照执行法官指令严格按照网络司法拍卖各项时间节点规定,依法开展网络司法拍卖全流程。接受当事人及其它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的异议,并及时进行处理。
(四)上述组别中参照A类法院分工未涉及部分,按照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执行关键节点警示员需对案款发放等执行案管系统关键节点进行动态监测并及时提示办案人。
第二十二条 【C类模式】实施C类模式的法院应当坚持繁简分流原则,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事务分段、集约,暂不做强制性要求,工作分工方式应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备。但为提高工作效率,防范廉政风险,所属中级法院及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对此类法院重点监管。
(一)各院要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分配各类团队数量和各团队人员数量。各工作团队之间要分工合作,密切配合,及时做好工作交接。
(二)简易执行团队由法官牵头配置,实行“1+N”团队式作业,即一名执行法官加多名助理(或书记员、法警等)组成一个办案团队。普通执行执团队由资深法官牵头配置。简易执行团队可适当增加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人数。不同团队人员可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轮岗交流。执行实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简易执行团队、普通执行团队数量和团队内人员数量。
第四章考核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对下考核】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各基层法院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科学管理】基层法院要根据案件难易程度,科学界定权重系数,建立符合执行案件特点和便于激发干警积极性的考核机制。
第二十五条 【责任追究】案件实体问题出现瑕疵、违规、违法等情形的,由作出实体裁定的合议庭或承办法官负责;案件程序问题出现瑕疵、违规、违法等情形的,由相关团队具体承办人负责。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意见由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解释,各基层法院可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对相关操作流程进行分段细化。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