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规章制度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相互办理委托事项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2-10-26 11:15:24


    为规范相互办理委托事项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保障委托事项的顺利进行,提高审判工作效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相互办理委托事项的规定》,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中院及基层院在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中,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调查、送达、宣判和代为执行。

    二、被调查人或者被调查的事项在外地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当地基层人民法院代为调查。必要时也可以委托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代为调查。

    三、委托外地人民法院代为调查,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出具委托书,提出明确的调查事项和要求。必要时,应当简要介绍案情或者附具调查提纲。

    四、委托调查,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书之目起三十日内完成。委托书中对完成委托调查的时问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说明情况。

    五、中院、各基层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勘验现场的,一般不应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调查。

    六、受送达人在外地,或者虽在本地但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送达,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交由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代为送达。

    七、委托送达,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出具委托书,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委托人民法院对送达诉讼文书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说明。

    受委托送达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七日内完

    成,并将送达回证寄回委托人民法院。因故无法送达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八、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诉讼文书需要由有关单位转交送达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不得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

    九、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当地基层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十、委托执行,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出具委托书和生效的法律文书。委托书应当提出明确的执行要求。有关需要说明的事项,应当另附函件。

    十一、有委托执行的,受委托法院必须接受,并应当严格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和委托人民法院的要求执行,不对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审查。

    十二、受委托人民法院必须在收到委托书和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开始执行,并在开始执行后,及时告知委托人民法院。

    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间、期限和方式需要变通的,应当征得委托人民法院的同意。

    十三、受委托人民法院在办理委拓执行过程中,有权依法采取必要的执行措施。

    十四、在委托执行中,被执行人和申请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协议内容告知委托人民法院。

    一方当事人不厦行和解协议或者翻悔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向委托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由委托人民法院通知受委托人民

    法院。

    十五、在委托执行中,被执行人申请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由委托人民法院决定是否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

    十六、在委托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处理。

    十七、受委托人民法院遇有需要中止执行或者終结执行的情形,应当及时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由委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受委托人民法院不得自行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十八、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申请人的债权,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在征得委托人民法院的同意后,严格按照规定的清偿顺序执行。

    十九、执行完毕后,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如果在三十日内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二十、委托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的执行员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在执行完华后存档备查。

    二十一、办理委托执行,委托人民法院不应收取执行费,受委托人民法院也不得向委托人民法院收取费用。在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收取。

    二十二、中院负责督促下级人民法院及时办理委托事项。各基层法院应向中院及时报告办理委托事项的情况。

    二十三、中院对各基层法院不依法办理委托事项,造成重大影响或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迫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费任。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