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繁简分流办案工作机制,实现简案快办、提高执行效率的工作目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法〔2021〕322号)等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及细则。
第一条 执行案件繁简分流是指对案件标的、案由、当事人类型等综合分析后,将其中简单易执、易结的案件纳入快速办理的工作流程,其他案件则转入普通办理流程。
第二条 执行案件实行繁简分流,以严格依法和便民高效为基本原则,通过对案件的科学筛选及适用不同流程,实现全部案件快速反应、简易案件快执快结,全面提升执行质效。
第三条 简易执行案件(以下简称简执案件)适用简化执行程序、缩短执行时间的工作流程办理,以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简执案件有足额可供执行财产的,一般在20天内执行完毕,原则上不超过30天。
第五条 简执案件符合终结执行情形的,一般在20天内终结执行,原则上不超过30天。
第六条 简执案件发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一般在20天内以终结本次程序方式结案,原则上不超过45天。
第七条 简执案件符合“执转破”条件的,一般在20天内移送破产审查,原则上不超过45天。
第八条 基层法院的简执案件可由执行指挥中心或者快执团队集中执行。
第九条 简执案件在送达执行通知书时,可明确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及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第十条 简执案件在报告财产令时,可明确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如实报告财产及拒不报告财产或者不如实报告的法律后果。
第十一条 简执案件的被执行人符合纳入失信名单或者限制消费的,同步直接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
第十二条 执行法院可在被执行人所在社区张贴拘留决定书、罚款决定书、纳入失信名单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促进被执行人履行。
第十三条 简执案件在“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到财产后,应立即予以查封、冻结或者扣划。
第十四条 简执案件未发现易执行财产,但查控到满足执行的大额动产、不动产或者财产性权益,如不能采取分割查封、分割冻结等控制措施的,执行法院可整体采取查封、冻结等控制措施,并向被执行人释明及时履行义务。若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可依法处置该控制财产。
第十五条 对已查找到的且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可持搜查令对其随身物品和居住场所进行搜查,发现以下可供执行财产的,应依法予以扣押,并列明扣押清单:
(1)现金、存折、银行卡;
(2)手机及其微信、支付宝、财付通、手机银行等支付、理财账户资金;
(3)金银饰品、珠宝玉器;
(4)貂裘皮草;
(5)所驾驶的车辆;
(6)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第十六条 已被扣押的财产需要变现处置的,依法尽快实施网上拍卖等措施。
第十七条 简执案件退款前,需审查申请人在两级法院有无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如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待清偿该案债务后有余款的方可退回。
第十八条 经审查,应退款的申请人在其他基层法院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退款法院可向本院提出指定执行申请,本院裁定将该案件指定退款法院执行,或者由退款法院告知其他法院,并由其他法院出具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将应执款项转入其他执行法院。
第十九条 本院退款前发现申请人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参照前款规定可提级执行或者将案款转入基层法院执行。
第二十条 已经执行完毕的简执案件,应于执结当日在流程网上点击结案。
第二十一条 对具备简执条件的案件,应及时进行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提高保全率。
第二十二条 畅通简执程序与普通执行程序的衔接,执行过程中发现不宜作为简执案件的,应及时转为普通执行程序。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基层法院适用简执程序办理案件的监督指导,做到能简尽简,繁简分离。
第二十四条 通过加大对首次执行案件法定期限内结案率、首次执行案件结案平均用时、首次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结案平均用时等执行效率指标的考核力度,促进适用简执程序办理案件。
第二十五条 实行专项督察和定期通报制度,按季度进行通报,并将结果纳入考核。
第二十六条 积极通过以下形式大力宣传、及时推送简执案件办理成效,特别是采取集中执行行动和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
(1)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
(2)微博、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等新媒体;
(3)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见证执行;
(4)新闻发布会;
(5)其他宣传途径。
第二十七条 加大“执行不能”宣传力度,引导社会认识市场风险,理性投资、理财,防范财产损失;同时引导当事人及时进行诉前或者诉讼保全,以有效维护其权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齐齐哈尔市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