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执行指挥中心的指导、监督功能,保证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特制定如下值班职责:
第一条 执行指挥中心要设专人8小时值班,并实行每个工作日网上值班签到。值班人员要利用执行指挥管理平台及时接收、转办上级法院的指令、案件督办等事项,并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同时对辖区内区县法院的值班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条 执行指挥中心实行执行局领导带班、工作人员专人值班和执行局其他人员轮流值班相结合的值班制度,由执行局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值班,由执行指挥中心负责制定人员轮流值班表,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第三条 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要坚守岗位,不得擅自脱岗;值班人员如有特殊情况需外出请假的,由执行指挥中心另行协调人员替补。
第四条 值班人员需在每日8:30前到岗值班,并完成执行指挥中心设备的日常维护和执行指挥管理平台的线上签到工作。
第五条 值班人员要认真负责地做好来电、来访的登记、接待工作,确保联络通畅,如遇突发事件、重要事件、紧急公务等情况,须及时向带班领导汇报。
第六条 值班人员要即时接收上级法院转发的执行督办事项,要及时向带班领导汇报并进行处理。
第七条 值班人员要催办辖区内区县法院未及时完成的督办事项。对于长期未签收、未办理、未办结、未转办事项委托,未办结终本案件统查财产信息核查情况,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流程节点的超期情况等事项,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指挥管理平台进行催办。
第八条 值班人员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如因值班人员擅自离岗或因带班领导处置不力,造成突发事件、重要事件、紧急公务等情况漏记漏报,影响重大、后果严重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