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院执行 -> 执行规范性文件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指挥中心工作规范(修订)

发布时间:2022-10-26 15:45:26


    为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强化执行指挥中心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管理职能,依托信息化技术支撑,建立统一的执行指挥体系,充分发挥执行工作整体合力,进一步提升工作质效,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依托相关信息系统,履行集中联动、协议处置、指挥调度、督办管理、监督协调等职责。

    第二条 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 执行案件流程节点管理;

    (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动态管理;

    (三) 执行事项委托管理;

    (四) 网络舆情督办;

    (五) 协同执行案件报送、审批及协调处置;

    (六) 政府机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报备;

    (七) 关联案件信息查看审批、监督;

    (八)  执行实施突发事件紧急处置;

    (九)  远程执行指挥、会商;

    (十)  收集、上报执行工作信息;

    (十一)执行指挥管理平台及其他执行事项的信息化应用工作;

    (十二)执行作风督查;

    (十三)执行实施绩效考核;

    (十四)其他事项。

    二、质效管理

    第三条 执行案件的质效管理工作由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当每月对执行质效进行通报。

    第四条  指挥中心办公室要全面运用信息化技术,加强对执行案件时间节点的管控,要对每月执结案件的重要节点信息录入进行定期通报。

    第五条 指挥中心办公室要熟练使用执行决策分析系统和执行指挥管理平台,对执行运行态势进行分析研究,采取集中督办、个案督办、区域督办、种类督办的方式,畅通对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法定监督渠道,提升执行规范化水平,提高执行质效。

    第六条  指挥中心办公室要结合上级法院督办、转办情况等,核查案件信息,对属于消极执行的案件,一律进行书面通报,并限期督办。

    第七条 指挥中心办公室要密切跟踪执行案件,建立执行异常警示机制,要对每个案件的执行节点进行筛选排查,对临近期限的节点要以书面形式通报给办案人员,对超期的节点情况,要书面上报给执行局长。

    第八条 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当每月对执行案件的执行质效进行通报排名,并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汇总,书面上报执行局长。

    四、终本管理

    第九条 终本案件的动态管理由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当将该案相关信息在本院外网进行公开,同时将该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库中统一管理,建立台账。

    第十条  指挥中心办公室在对所有终本案件的继续办理、恢复执行等操作时,必须使用终本案件管理系统进行操作。

    五、综合事务

    第十一条 事项委托由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对执行人员需要办理事项委托的,应当在事项委托材料齐全当日,将相关材料扫描委托,及时反馈给委托法院。

    第十二条  指挥中心办公室要安排专人每日至少二次登陆执行指挥管理平台的事项委托模块,查看事项委托办理情况。对外地法院如三日内未签收、十五日内未办理完结的,综合组应当将该情况上报至省高院执行指挥中心,由省高院执行指挥中心统一协调。

    第十三条 对事项受托的,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当将电子材料彩色打印,交查控组或实施组办理,并留存。事项受托的,应当对如三日内未签收、十五日内未办理完结等情况进行督办,确保执行协作顺利开展。

    第十四条 对跨区域协调、系列案件,指挥中心办公室要主动梳理,能够在本市范围之内协调解决的,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当在向执行局长报告之后牵头协调,协调情况应当纳入管理台账。对跨省、市的案件,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当向上级执行指挥中心报告,请求协调。

    第十五条 对长时间推动不力、执行措施不到位、存在一定干扰的执行案件,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当在核实情况之后,向执行局长报告,视情况采取向上级法院汇报,由上级法院采取协同执行、交叉提级的方式进行督办,办理情况应当纳入管理台账。

    第十六条 执行指挥中心应当严格落实本院相关规定,落实工作日期间值班制度,将值班电话向社会公开。指挥中心办公室必须每日在执行指挥平台每日签到。

    第十七条 执行指挥中心对重大、敏感、群体性执行案件、突发性事件、统一执行行动等实行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快速反应。执行人员对需要指挥中心远程指挥、调度的,应当提前向执行指挥中心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在执行指挥中心远程指挥时,执行人员应统一佩戴单兵执法仪,并全程录音、录像,以便指挥中心第一时间了解到执行现场的情况,指挥中心应及时根据现场情况发布指令。

    第十九条 对于紧急突发事件,应在第一时间层报院领导,也可请求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现场指挥。

    第二十条 对于需要与上级法院、市外法院共同协商协调的案件,执行人员可以申请指挥中心办公室向相关法院发出会商预约邀请。

    第二十一条 在会商之前,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当做好相应准备工作,必要时应当邀请技术人员到场。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