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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产企业不动产登记容缺受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2-11-02 14:56:29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市场资源配置,推动企业破产过程中的不动产处置工作,按照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及相关规定,现就破产企业不动产登记容缺受理工作有关事项,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破产企业不动产登记容缺受理是指破产企业处置不动产过程中,对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申请材料或手续欠缺的不动产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注销登记等不动产登记服务事项,由破产企业管理人代表破产企业申请并作出相应承诺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先予受理,待破产企业管理人在承诺时限内及时补齐相关材料后登簿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制度。

    可以容缺受理的材料主要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过期等;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填写错误或不规范;缺少申请单位印章。

    二、办理程序

    (一)申请

    破产企业管理人代表破产企业向登记机构提出破产企业不动产登记容缺受理申请,并提交办理不动产登记所需的主要材料。

    (二)受理及办理

    1.登记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查验主要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是否提交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及应当查验的其他内容。经查验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补正形式、时限和超期补正处理办法。

    2.承诺期限内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补正材料后,登记机构立即出具受理通知书并收取税费,按承诺办理时限进行审核、登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3.承诺期限内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补正材料,容缺受理服务事项应当终止办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出具《容缺受理终止办理通知单》,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4.承诺时限后收到申请人全部材料的,启动正常程序办理。

    三、组织保障

    破产企业不动产登记容缺受理是我市府院联动机制常态化、长效化实施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加强行政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有助于化解破产企业不动产处置的困境、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并进一步提升法治政府和法治城市建设水平。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开展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破产企业不动产登记容缺受理工作的透明度,保障破产企业不动产登记容缺办理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实施,充分发挥破产企业不动产登记容缺服务在优化我市营商环境中的作用,切实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全市法院在办理具体破产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对破产企业管理人进行专门指导,帮助破产企业管理人及相关人员学习并掌握破产企业不动产登记容缺受理的有关规定、所需材料、工作流程,推动破产企业不动产登记容缺服务在破产程序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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