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韩某、李某等24人原为齐齐哈尔井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因拆迁原因,酒厂突然关停,工作多年的酒厂员工被辞退,且在工作期间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24名酒厂员工生活困难。经龙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责令酒厂方给付给申请人经济补偿金,裁决书送达后,酒厂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给付补偿金,于是24名申请人向龙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接到执行申请后,龙江法院执行局高度重视,立即组成工作组,对该酒厂可供执行财产进行查控,经调查发现酒厂原址已经拆迁,酒厂早已不见踪影。通过调取拆迁办公室、市场监督局卷宗,发现在裁决书送达后,在没有清算的情况下,酒厂向市场部门申请注销了公司,并且变卖了剩余的机器设备,造成执行不能。执行人员根据营业登记信息,赶赴富拉尔基寻找酒厂法定代表人了解情况。
在掌握足够的证据后,经龙江法院执行局合议庭讨论,决定将原酒厂法定代表人隋某追加为被执行人,并向原酒厂法人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文书生效后,隋某并未履行义务,执行人员将隋某传唤至法院,要求其履行义务,并告知拒不履行的后果,最终在长达10余小时的耐心调解和释法明理后,24个案件款项共计27余万元得以全部结清。
近日,龙江法院执行局收到当事人锦旗,上面书写着“执法为民一身正气 勤政为民两袖清风”,这是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认可,也是群众发自内心的声音。下步工作中,龙江法院将继续以机关“能力作风建设年”活动为契机,不断转变工作思路,创新执行工作机制,完善推进执行信息化、规范化建设,从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切实把“为群众办实事”落到实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律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一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末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