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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区块链技术背景下院庭长监管集成能力的导向进化

  发布时间:2023-06-13 09:12:12


    在智慧法院建设的全晰影像中,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推广同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要素“景象”的相继呈现,将整体展现中国司法审判的“信息共享”时代。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更好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5G等前沿技术加强审判执行工作,不断提高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纠纷和诉讼服务能力水平。”

    同时面对司法改革进程中的职能转变和新兴科技与审判工作的深度融合,肩负“一岗双责”使命的院庭长又将扮演何种角色,是确保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良性运行的现实课题。《左传•隐公十一年》有言,“度德而处之,量力而行之,相时而动”。在充分认识科技工具属性的前提下,院庭长应积极调整管理认知,以职能集成化思维主导审判工作信息化转型,以确保人民法院区块链技术应用的良性发展与高效普及。

    一、 区块链技术对院庭长管理职能的挑战

    “区块链技术作为风靡一时的比特币的底层技术,是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计算机技术的新型应用模式。”新科技的推广适用一定伴随着整体性运行模式的改变。虽然不会出现类似美剧《西部世界》中极端的人机对决现象,但区块链技术的数据自由贮存与分布属性,势必会对院庭长在人民法院系统运行体系中发挥统筹、决策、协调、督导、监管等综合性功能形成替代性的激烈竞争,对院庭长的存在价值也将起到降解效应。

    (一)区块链“去中心化”属性削弱院庭长的管理职能

    区块链的显著标志在于分布式数据储存,每一名区块链中的参与人员都是编写者,同时又是信息存储的单元区块。信息在业已形成共识的区块之间自由交互,不再需要审批或协调等中间程序,这就是所谓的“去中心化”。就人民法院当前阶段所使用的“数字法院业务应用系统”而言,区块链中的数据即包含证据材料和能够全面反映案件审理过程和结果的信息载体,包括文字、语音、图像、视频等形式。而单元区块的编写者即可以是办案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也可以是法院案件管理人员,亦或是当事人、律师,更可能涵盖协助办案的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区块链能够实现“去中心化”,主要依据非对称加密算法来保证信息传输安全。“非对称算法加密算法是指对数据进行加密和解密时,需要两个不同的密码完成。”信息获取密码分为公钥(public key)和私钥(private key),即数字法院应用系统中的查看权限和编辑权限。某项审判信息的交互双方,持有私钥以读取传输数据。而院庭长往往是以信息见证者的身份而持有公钥。即便院庭长行使审判监督管理职权而需以私钥进行干预,也不可能掌握所有区块的私钥以对“全链”形成有效掌控。

    这也就意味着,在共识机制基础上,审判信息形成与传递之中,无需院庭长作为筛查、审批的中间环节,即可实现在各区块之间信息的自由交互和共享。一方面降低了院庭长以职权之便违反程序干预案件审理的发生概率,另一方面也呈现科技淡化院庭长职能的现象,逐步架空其职务定位并压缩了履职空间。

    (二)区块链不可修改属性降解院庭长的管理能动性

    区块链的另一显著特点是信息输入后便不可篡改。“目前各级法院加强审判管理的举措中,最重要、最敏感也是最难规范的是院庭长等行政上级利用审判管理权对案件实体审判进行干预。”院庭长对案件信息的查看或对部分环节行使管理、协调、督促、监督职权的,相关信息痕迹一旦被区块链系统证明,除发起对抗衡全网算力的攻击外,数据记录是不能改变的。而在错综复杂的司法案件管理过程中,难免会出现相互矛盾的管理数据载入人民法院审判信息区块。

    此外,区块链中哈希(hash)算法的应用,也使得在区块链信息传输系统中的每一审判信息组成区块(除创世区块外)都有一个标头(header),包含相对应的哈希值。“默克尔树是存储哈希值的数据结构,默克尔树对归纳和检验大规模数据完整性具有很高效率,如果树中某一节点被篡改,根本点哈希值就不会匹配,从而达到校验效果。”根据哈希值能够检索并锁定出院庭长予以编写的审判管理或审判监督信息区块。忌惮于相应的司法责任负担风险,使得院庭长行使程序事项审批、审判调研指导、裁判标准统一、审判质效监管、审判舆情应对、案件干扰排除等审判监管职责时的积极性与能动性遭到降低,较易滋生“不做不错”的怠政心态。

    (三)区块链全网覆盖与院庭长有限职能相矛盾。

    人民法院系统的审判信息区块链分布广泛、涵盖信息量巨大。以现行各级人民法院适用的“华宇统一认证系统”系列办案系统为例,包括:数字法院业务应用系统、“文书智能校对系统、信访管理系统、档案管理系统、庭审应用系统等。就横向而言,可分为法院内部数据共享、法院外部数据共享、公共网络平台数据共享;以审判程序与环节来进行的纵向划分来看,又有立案数据、证据数据、保全数据、审理数据、合议数据、裁判数据、执行数据等。而审判信息的编写人与接受人,涵盖院庭长、法官、审判委员会、法官专业会议、法官助理、书记员、案件管理专员、信息管理专员、当事人、律师或法律工作者、证人以及协助案件办理的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公证处、工商税务机关等单位或个人。同时,作为司法公开重要组成部分,审判信息对接社会共享平台或网路新闻媒体平台,已经成为常态和必然。

    面对如此巨大的审判信息数据和数据编写或接受主体,仅主管部分审判领域的院庭长,按其职位授予的可行使审判管理监督权力难以触及到审判数据区块链网络的方方面面。同时应当予以正视的是,院庭长与审判数据区块链网络中的各区块数据的编写者或接受人一样,均为自然人参与全网数据的运行活动。每名参与数据编写或接受数据的人仅将精力集中于输入或接收的交互数据方面,难以要求同样在生理上具有同质属性的院庭长能够有能力或精力进行高倍大数据的筛查与分析。

    二、院庭长对审判数据区块链予以监管之必然

    作为最新信息应用技术的区块链,能否脱离院庭长的监管而独立存在呢?又能否“以链治链”来替代院庭长的职能行使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无论一项新兴科技多么完善或尖端,其始终不具备辩证性和智慧性推理能力,缺少感性价值判断的意志性支撑。单就区块链技术而言,虽然从宏观角度观察,为一项信息处理科技工具,但各单元区块数据的编写、贮存、传输、接受、处理者,都是一个个自然人。当多个自然人聚集在某一领域内进行活动时,为该领域的规则权威和秩序稳定,就需要相应的管理人员。“管理是根据组织资源(人力、财务、物质和信息)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包括规划与决策、组织、领导和控制),其目的是以有效率和有效能的方式实现组织的目的。”就法院系统的审判数据区块链而言,院庭长便是维持全链秩序并保证其良性运转的管理者。

    (一)多维多极的运行架构中存在错误波及效应。

    审判数据区块链的全网系统中,只要形成非对称算法上的共识机制,便可以实现任何区块之间点对点的信息传输与共享。在审判信息的交互流通之中,任何一个区块数据发生编写错误并上传至区块链网络系统,下一个区块数据的形成便会包含错误区块数据的哈希值、随机字符串等信息“基因”并传输至再下一区块。如此,便会造成整个区块链中数据之间的“交叉感染”。同时,每一区块的编写者只就自己所属区块范围内根据上一区块接收信息进行编写,即便发现编写错误也仅能就自己所属领域进行纠正,不会对全链信息“疾病”进行诊治。以民事审判与执行为例,在立案后,法院送达组对同名同姓的错误被告进行了留职送达。该案件移送至业务庭室后,法官对错误被告人采取诉中保全措施并进行了缺席审理,形成判决文书。原告依据该判决文书向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主体错误而造成执行回转,并极易产生负面社会评价效果。

    面对如此显著的错误波及效应,需要院庭长对区块链中交互共享的数据信息进行管理和监督,在错误信息形成于区块内部时责令编写人重新编写并撤回错误信息,或在部分链条流转途中进行拦截并在“感染”区块之间进行组织协调,共同修正信息数据。如错误信息流转至人民法院外部数据共享系统或公共信息共享区域的,亦需要院庭长商请外部区块的共享主体予以协同解决。

    (二)人工智能产品的嵌入使用漏洞引发的系统风险。

    人民法院的审判数据区块链技术并非单独存在的。它与电子计算机应用、移动网络、大数据、云计算等其他现代化科技手段是结合操作、协助运行的关系。而这些现代科技手段的实现载体是不同种类的人工智能产品。人工智能产品的质量好坏,关系到审判数据区块链的运行安全和运行顺畅。

    人工智能产品的最大隐忧在于因系统漏洞而遭受的攻击。在法院审判数据区块链中,审判信息和当事人信息在区块链中全方位生成,只要持有公钥便可在该区块所属权限内查看任何交互审判数据,造成审判信息和个人隐私信息的泄露;一旦持有被攻击区块的私钥甚至可以编写并上传新的数据,危害审判安全和信息安全。

    此外,人工智能产品因质量瑕疵或故障而引发某一审判数据的编写错误或编写迟滞,则会对整个审判流程或审判数据区块链全网的正常运行造成影响。例如数字法院应用系统在高影仪出现故障的情况下无法生成归档信息。

    如发生上述因人工智能产品的问题而扩展成审判数据区块链全网“僵局”的,便需要院庭长组织并协调各个流程的参与人员以及审判后勤保障人员的参与来共同解决。

    (三)区块链自律机制的缺失。

    “网络问题产生的原因很多,但最深层的原因还是和人的道德素质有关。网络空间社会问题的解决,突破口就在于人。”人民法院审判数据区块链属于新兴事物,其参与主体在行为自律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

    1.审判内部人员的自律问题。

    “法官素质并不是一个天然的问题,它是整个社会变化的一个结果。”司法责任制实施以来,审判工作人员尤其是法官在“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制度性高压之下已经逐步形成了较高的政治自觉、廉政自觉和程序自觉。但将司法审判的公平正义完全寄托于对个人自觉的信任之上,不符合现代司法的发展理念。制度的完善是保障审判工作健康发展的根本所在。同时,审判工作并非单靠法官的一己之力便可完成。每个审判环节都需要法官助理、书记员的辅助,以及法院内部的后勤保障人员、案件管理人员的共同参与方能完成。而现有司法责任的设置与分配主要指向法官群体,审判辅助人员和审判后勤保障人员、案件管理人员的自律问题,无可否认应当被视为审判数据区块链运行安全的风险因素。

    2.诉讼参与人员的自律问题。

    人上百,形形色色。人民法院面对各类型案件中的不同诉讼参与人,难免会存在虚假诉讼、伪造证据、编造事实、虚假陈述等问题。在崇尚司法权威和文明诉讼的观念尚未完全成为达到普遍的社会信仰的发展阶段,当事人、律师、法律工作者、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录入审判数据区块链的信息如存在错误风险,则易引发诉讼全程乃至全链数据的安全危机。

    3.社会公众的自律问题。

    社会公众对司法审判负面评价的关注度高,一方面能够起到社会监督的作用,而另一方面则可能具有传播谣言、混淆视听、损害司法公信力的负面功能。由于社会群众缺乏精深的法律知识储备和详实的诉讼相关常识,无意中的偏听偏信、造谣传谣现象甚至可以理解为已经超出公众自律的范畴。

    (四)链上功能区块无自行分配机制。

    除公共数据共享平台外,人民法院内部审判数据的区块设置仍然需要人为分配完成。数据区块的分配与设置,就法院系统内部而言,就是人员岗位、职能、分工的设置,也是涉及对审判工作人员及审判保障人员的行政管理与协调。

    法院外部共享数据具有被动性,不可能自行与法院内部审判区块形成共识机制,这就需要人民法院的相关负责人人员与对接数据所在机关或企业、个人进行商请,以实现信息的联通与共享。

    三、区块链技术背景下院庭长职能的集成归类

    区块链技术在人民法院审判过程中的应用与推广,对院庭长而言,即是高新科技冲击传统管理方式的挑战,也是改进监管方式、顺应时代潮流的革新机遇。

    面对审判数据区块链交互方式的异常频繁与复杂、存贮数据巨大的现实问题,院庭长应将监管职权按照管理、监督、协调、指导四个层面进行集成化区分,并以区块链的实际运作进行治理。

    (一)管理职能。

    管理是院庭长在行政上和审判业务上进行领导的首要职能,具体涵盖内容如下:

    1.链前分工配置。

    新时代法院管理人才,应当树立“区块链+人力资源”的组合管理观念,借助区块链区去中心化、不可篡改、数据源头清晰的技术特征,将人力资源管理模式提升到新高度。“事前管理应立足健全规章制度,明确操作标准,充分发挥制度的指引作用。”这就需要院庭长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责任制要求,结合法院审级、案件类型数量等情况细化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岗位职责清单,并嵌入办公平台。因个人能力和职能分工组建审判团队。同时,在案件审理中,依据回避情形、工作调动、身体健康、廉政风险等事由调整相应的人员设置。

    同时,结合审判数据区块特征,按司法职能对应相应人员负责固定区块的数据编写与上传,并根据数据可溯源特质分配相应人员的司法责任。

    2.私钥的授予与回收。

    人民法院审判数据区块链中的参与人,只有在持有私钥的情形下才能成为区块数据的编写人或传输数据的接收人。院庭长在自身掌有公钥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和审判工作人员的主体状态决定每个数据区块所对应的私钥的授予。若持有私钥的审判工作人员因回避、工作调动、身体健康、廉政风险等事由可能影响数据编写的正确性、精准性和安全性时,院庭长可以依据职权变更区块私钥密码,收回对该审判工作人员参与区块链活动的相关权限。

    3.链下筛查提交。

    对于法官提交的案件,院庭长可在区块链数据后台进行筛查甄别,对属于疑难重大案件、群体性纠纷案件、涉嫌法官违法审理案件、与类案相冲突案件,尤其是“四类”案件,院庭长应当在数据区块上予以记载,并提交法官专业会议或审判委员会讨论。

    “关于重大案件的发现与甄别,法官与院庭长处于信息不完全对称格局,法官先于院庭长接触案件并能率先识别判断,非晶法官及时报告院庭长则不能掌握重大案件诉讼系属。”院庭长利用审判数据区块链中存在的大数据信息,对类案或相近重点当事人进行筛查设置,只要法官承办的案件中出现院庭长输入的关键词汇便能够自动识别预警。院庭长通过对法官承办案件的点对点信息进行提取,以筛查并判断案件的风险等级并作出相应处理。

    (二)监督职能。

    1.链上电子审批。

    “院长、庭长审批案件制度本质上是以审判权为管理对象的案件行政审批监督机制。”司法责任制实施以来,院庭长对其为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审核签发,将审判权力归还给承办法官。但涉及更换办案人等涉及案件审理行政审批事项,亦属于司法改革后审批监督权的保留部分。院庭长应当在办案平台上全程记录留痕,将行使审批职权的原因、时间、内容、节点、处理结果等数据传输至数据区块中予以保存,并根据相关私钥口令进行传输共享。

    2. 廉政敬业监督。

    院庭长的监督对象,涵盖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等全部参与审判工作的人员,监督范围又分为廉政监督和敬业监督。

    在廉政监督中,线索的来源可将传统的当事人举报和审判数据区块链系统中的信息异常结合起来,以实现司法廉政监察的高密度区域覆盖。

    敬业监督是指院庭长通过对审判数据区块链上的信息查看与比照,监督法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是否存在程序性瑕疵或实体性错误。同时,以送达期限、归档数量、司法公开等事务性数据的汇总为依据,考察审判辅助人员的勤勉程度。

    对于审判后勤保障人员的相关敬业与廉政判断,亦可依据其对应数据区块中的信息记录予以考察。如在审判工作人员区块发生的异常数据记录与后勤保障人员的数据区块相对接,并能够通过哈希算法确认后勤保障人员的数据属于审判工作人员区块异常数据的信息来源的,亦可以作为评价审判后勤保障人员工作动态的信息依据。

    (三)协调职能。

    信息时代,一切司法履职中的行为均被数字化。单就院庭长的协调过程而言,传统以文件或头口形式予以生成并传达,而今一切履职行为均需要彰显技术导向性,并留存相关的数据信息。

    1.法院系统内部协调工作。

    为了维持审判工作的有效开展,在审判团队内部、团队之间、庭室之间就涉案相关材料或审判信息数据需要交互共享或在人力上需要相互配合并共同形成特定审判数据信息的,院庭长应当予以统筹、组织并明确审判任务的分割与对接。

    审判工作的完成尚需相关的物质支持或警力协助的,院庭长应当进行全局布置,总体协调,保障一切工作以审判为中心。

    2.法院外部共享协调工作。

    特定重大、疑难、复杂或群体性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单纯依靠法官依职权无法调取或协调的,院庭长应当与对口单位进行商请,时以实现人民法院审判数据区块能够对接并接收该对口单位数据区块的共享信息。

    在发生重大舆情事件时,院庭长可通过亲自接访的形式与信访人、举报人进行沟通,查明事实情况,并将反馈意见上传与数据信息之中。同时与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机构进行对接,澄清事实真相,发出法院声音。

    (四)指导职能。

    1.案件审判指导。

    院庭长一般由具有深厚法学知识背景和丰富审判经验,通常也是法官专业会议成员或审判委员会委员。在日常审判工作中,除提交法官专业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外,对法官随时遇到的审判技术性问题,院庭长应当业务指导。在承办法官因经验不足而难以应对当事人的质疑时,院庭长应及时组织合议庭或独任法官进行类案和关联案件检索,开展释法解疑工作。

    2.危机化解指导。

    司法裁判是化解社会纠纷、追究违法责任的国家权力运行活动,其裁判结果会涉及社会各方面利益的变动与重组。当自身利益因司法裁判而受到或可能受到减损亦或无法满足其诉讼期待时,部分当事人往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或结案之后以极端的方式进行缠访、闹访或在社会上引发重大舆情事件。

    在自媒体与多媒体并存的信息时代,提升法官的危机意识与舆情敏感度,亦是院庭长履行职责的权属之一。“在现实生活中,网络舆情尤其是负面的网络舆情,其传播速度非常快,因此,以最快的速度处理网络舆情危机是最为关键的因素之一。”在审判危机事项发生时,帮助并指导承办法官和法院宣传部门梳理案件审理情况,并对指定的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进行评估与修正。

    四、院庭长对法院区块链监管技术的定向升级

    基于当前审判数据区块链技术初步投入应用的实际状况,通过科技思维与集成化监管职能相结合,是进一步提升院庭长的领导品质,实现人民法院审判数据区块链持续发展的内部治理策略。

    (一)精细化管理:以密钥的类型分配实现管理职能的密度衔接。

    正如前文所述,人民法院系统区块链数据众多、运行复杂,各区块主体相互交织,信息共享频繁。对有效信息与线索数据进行及时的发现和甄别,是院庭长行使监管职权中首先要解决的技术难题。

    1.对始祖区块的掌控。

    人民法院审判数据区块链的安全,是此项科技予以运用和推广进程中必须面对的问题。而在整体的区块链系统的运行机制—以太坊(Ethereum)中,“多数区块都进入了主链,然后只需等待几分钟是指更短的时间,所有新生成的诚实区块都会出现在这个区块的子树中,也就是说,这个区块成为了公共祖先。”任何进入区块链系统的信息区块,只要经过确认程序便可以成为新的始祖区块,进而衍生出新的区块链系统。同时,始祖区块再身份识别方面无需秘钥确认,属于全链中的薄弱环节,该区块的管理权限应由院庭长掌控,以对应排除伪链的键入。也就是说,单一人民法院系统的始祖区块由院长掌控,该系统中的审判领域分支链条中的始祖区块由主管院长掌控,业务流程分支的始祖区块由庭长掌控。

    2.实行数据区块分片系统管理。

    受限于审判信息节点的计算能力、储存能力和通讯能力,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信息数据达到一定限量后,对区块链上的交互数据便会出现管理堆积现象。分片系统管理的应用,无疑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方式。每位院庭长根据其所属职能的划分管理对应的链段,实行功能叠加,管理区域相互覆盖而非完全重合,以增加有效信息的出现概率,并在管理数据记录的共享之中,每位院庭长之间能够实现互相监督、良性反制的作用。

    (二)立体化监督:链前预判、链中查看、链外跟踪工作相结合。

    司法责任制实施以来,固有意识中为不触及行政职权干预司法案件审理的敏感曲界,院庭长对法官案件的审理一般采取被动监督、事后监督的方式。同时,对当事人的行为与社会反响在未达到严重负面效应的情形下亦不做干预。而“院庭长的审判业务监督权本质上是一种审核权,而不是审批权”。在信息快速交互的区块链系统中,人民法院内部数据网络与外部网络甚至是社会共享网络的高密度对接和快速交叉传播,其传播后的信息反馈与生成往往快与院庭长的监督速度,这就使得监督职能存在空置化的可能。为有效防止此种情形的出现,院庭长监督职能的形式,应当在区块链运行空间感念上实现全覆盖。

    1.链前数据预判。

    在实际操作中,链前监督并不等同于签发院庭长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法律文书或口头致使等变相审批案件、违反规定要求法官汇报案件。而是院庭长在下一区块数据形成之前,对向该下一区块传输信息的上阶段区块数据进行分析,并与敏感事件或当事人的信息库进行比对,评价下一区块数据形成后可能出现的法官廉政、勤勉漏洞或社会舆论危机隐患。

    2.链中数据查看。

    在完善信息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工作中,在充分尊重独任法官、合议庭审判组织地位的前提下,院庭长有权以其所持有的公钥对案件处理信息进行查看,予以监督。

    3.链外数据跟踪。

    链外数据跟踪是指院庭长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外部协助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共享数据、诉讼参与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诉讼信息和案件审结之后在社会共享系统中的数据进行跟踪,并对案件审理的合法与合理性作出判断,监督法官的司法职业行为的合法性与守则性,并对可能引发的舆论危机作出部署与应对。

    (三)全方位协调:借助区块链性能扩展性能提升审判协调层级。

    审判数据区块链的网络覆盖,包含人民法院系统内部的各级别法院、各个职能部门以及每一名工作人员。在内部工作协调与衔接部署上,院庭长可以利用现有人员投入和物资储备的动态浮动,科学进行审判资源的规划与部署,并对资源使用流向进行掌控。

    随着区块链数据容量的不断扩容和交互技术上的逐步升级,在与外部主体进行沟通协调方面,也可以开通专门的信息交互数据传播通道,以实现外部协调数字化、便捷化。

    (四)科技化指导:利用区块链信息整合机制排查链上衔接漏洞。

    院庭长可以将全国法院系统的“类案检索”、“智能问答”、“中国裁判文书网”等搜索系统与本院审判区块数据进行对接,同时以互联网交互方式实现“线上”业务指导和组织工作,以压缩业务指导的空间距离、节省指导时间、提高指导效率。

    同时,通过审判数据区块链中的检测排查系统,对发现承办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所存在的“数据漏洞”予以及时指出并做跟进观察,保证审判程序的合法和实体裁判的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陈悦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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