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省、市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促进金融服务与破产审判工作的有效衔接,加强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协调配合,提升办理破产便利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管理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管理人单位及其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向商业银行申请开立管理人账户。管理人账户期限应根据管理人申请设定,一般不超过两年。
商业银行应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办理效率,并应在账户有效期届满前及时通知管理人。需要展期的,管理人应及时提出申请并出具法院展期说明等材料,由商业银行审核后完成账户展期手续,展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管理人应当在终止执行职务后,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管理人单位及其负责人身份证明以及破产程序终结裁定书等材料,及时办理管理人账户注销手续。
第二条 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管理人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办理债务人结算账户(含非正常户)注销手续,原账户内余额应当归结至管理人账户,商业银行不得以债务人账户存在欠费等情况为由拒绝办理账户注销手续。
第三条 破产企业重整成功的,管理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裁定书向商业银行申请撤销破产企业原账户,并依规开立新账户,商业银行应及时予以办理。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或者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管理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书,向商业银行申请修改和更新原破产企业与重整企业报告中的相关信息,并由商业银行按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原则向征信系统报送。
第四条 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高效行使表决权,协助配合人民法院推进破产案件办理进程;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应主动向上级主管部门争取政策支持,简化审批流程、优化审批标准。
第五条 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应当及时申报债权,一般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表决。
第六条 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应当及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录入信息,并通知已知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债权人破产案件受理情况,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债权人应按程序申报债权、行使债权人权利、履行债权人义务。
第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督促管理人及时处置破产财产。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担保债权人请求优先受偿的,由管理人对其申请进行审查,符合优先受偿条件的,管理人应积极落实优先受偿方案,不得以管理人报酬未协商等理由拒绝或拖延拨付款项;如不符合优先受偿条件,管理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
管理人对担保财产变价款进行优先偿付前,可以依法扣留担保财产保管、维护、评估、变价、交付、过户等所需费用、税款。
第八条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制定破产清算或者重整方案,保护金融债权。金融债权不能得到全部清偿的,应充分沟通协商,争取多方支持,尽量达成共识。
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时,对于债权表中认定的债权有权依法向管理人提出异议,并要求管理人书面答复。如管理人对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异议未作回应或者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对管理人的回应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齐齐哈尔中级法院、人民银行齐齐哈尔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齐齐哈尔监管分局应当强化对破产企业逃废债的打击力度。管理人或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发现或掌握破产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存在隐匿、转移财产以规避执行等恶意逃废债情形的,可以申请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采取相关措施。可能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第十条 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应当依法支持管理人追查破产企业财产,将恶意转移破产企业财产等情况及时通报管理人。
管理人为追查破产企业财产去向,需要查询破产企业之外相关联人员或者单位的账户信息、交易明细等情况的,可由具有律师身份的管理人成员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进行调查,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调查,金融机构应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管理人前往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办理事务,一般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管理人出具的申请办理相关事项的函、载明经办人员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员身份证件。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在具体业务办理过程中不得再另行要求管理人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人民银行齐齐哈尔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齐齐哈尔监管分局应当指导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上款规定落实。
第十二条 管理人在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办理业务时,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应当即时办理。不能即时办理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管理人办理的具体时限。
第十三条 齐齐哈尔中级法院与人民银行齐齐哈尔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齐齐哈尔监管分局应当针对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加强金融配套服务、推进破产审判工作事务办理,加大沟通协调力度,会商解决相关问题。
齐齐哈尔中级法院指定民三庭为对接责任部门;人民银行齐齐哈尔市分行指定金融稳定科为对接责任部门;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齐齐哈尔监管分局指定统信科为对接责任部门。
第十四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