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规章制度

关于推进经营异常企业公益清算 强制退出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23-09-25 09:05:19


为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规范市场主体退出秩序,压降全市经营异常企业数量,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市场监管局经研究决定,依据《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发改财金〔2019〕1104号)、《市场主体强制退出暂行办法》(齐商改办发〔2022〕1号)的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经营异常企业公益清算强制退出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促进市场主体优胜劣汰和资源优化配置,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

二、明确经营异常企业范围

本实施意见中经营异常企业是指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后长期未注销并进行强制退出的企业。

三、明确公益清算强制退出程序

1.按照“谁登记、谁实施”的原则,负责市场主体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每季度将经营异常企业台账提供给同级属地法院部门。

2.同级属地法院部门在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经营异常企业台账后,对符合公益清算的经营异常企业建立“经营异常企业备选库”。

3.同级属地法院部门对“经营异常企业备选库”中企业的财产及债权债务基本情况进行初步核查,确定进行公益清算的最终经营异常企业名单。

4.负责市场主体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同级属地法院部门最终确定的经营异常企业名单提供如下材料:

1)市场监管部门关于经营异常企业的强制退出的函文;

2)市场监管部门关于经营异常企业的强制退出决定书;

3)经营异常企业的基本登记电子信息;

4)同级属地法院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5.法院部门依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材料进行立案,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相关规定开展强制清算工作。

6.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时,应利用人民法院综合信息管理平台,查明被清算企业涉诉情况,并指导清算组穷尽一切措施对该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

7.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的强制清算程序终结案件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强制退出操作,将市场主体状态标注为“注销”。

四、加强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法院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共同加强与地方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通过将强制清算费用及清算组报酬纳入业已建立的破产费用援助资金等方式,建立常态化的资金保障机制。

(二)开展业务培训

法院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组织开展公益清算强制退出相关政策、典型经验的业务培训,加强业务指导交流,确保公益清算强制退出工作落实、落细。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