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企业退出市场机制,推动公益强制清算案件高效快速审理,进一步优化破产管理人选任方式,降低办理破产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破产审判工作实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公益清算组(管理人)是指在全市两级法院公益强制清算案件及公益清算转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接受法院指定成为清算组成员或破产管理人,但不收取管理人报酬的各类组织或机构,履职期间自确定为公益服务机构之日起1年,履职期间届满如有案件尚未办结,则由该清算组(管理人)继续办理。
第二条 市法院结合公益强制清算案件审判实际,编制公益清算组(管理人)名册。名册主要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等。
第三条 编制公益清算组(管理人)名册应当成立遴选组,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遵照一定的程序公开遴选。
第四条 各组织或机构向法院申请成为公益清算组(管理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文件或营业执照;
(二) 章程;
(三) 专职人员资质证书;
(四) 机构从事破产管理工作经历和建章立制情况;
(五) 团队建设情况;
(六) 其他。
第五条 市法院根据公益清算组(管理人)名册情况,建立公益清算组(管理人)档案,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文件或营业执照;
(二) 从事公益管理人的团队建设情况;
(三) 其他。
第六条 下列案件,可指定公益清算组(管理人)作为清算组成员或破产管理人:
(一)公益强制清算案件;
(二)公益清算转破产案件;
(三)其他适宜指定公益清算组(管理人)的案件。
第七条 公益强制清算案件及公益清算转破产案件的公益清算组(管理人),由受理公益强制清算案件的法院选任。在案件受理后,根据案件繁简情况,可面向公益清算组(管理人)名册公开招募,参与报名少于2家的,可直接选任;参与报名2家以上(含2家)的,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指定。
第八条 初步审查属于公益强制清算案件的,可由受理案件的法院将同一时间段内的案件集中指定同一公益清算组。
第九条 公益清算组办理的公益强制清算案件适用破产程序简化审理,一般在裁定受理后三个月内审结。
第十条 对被指定为公益清算组(管理人)的社会机构,法院将根据其承办案件数量、执业履职情况等,在参与竞争选任管理人、考核评价、晋升等级时酌情予以加分。
第十一条 公益清算组(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如发现破产、强制清算的企业有财产或债权债务需处置,且所处置的财产超出破产、清算费用的,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确定报酬。
第十二条 公益清算组(管理人)应严格按照普通清算组(管理人)的要求履职并接受法院监督,不因不计报酬而减轻或免除责任。
第十三条 本意见由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