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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破产审判廉政风险防控工作 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23-09-25 09:08:06


为规范破产案件办理,筑牢破产审判廉政风险防控意识,把好破产审判的立案关、审限关、合议关、监管关、风险关,确保破产审判领域公正高效、廉洁司法,提升破产案件办理质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提高破产审判质量的通知》《省法院关于加强破产审判廉政风险防控的工作意见(试行)》等文件要求,结合全市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准确把握破产审判廉政风险防控基本原则。坚持廉政风险防控与破产审判规律相结合。坚持系统思维与严格管理相结合。坚持依法办案与服务大局相结合。坚持源头预防与依法惩治相结合。

第二条 加强破产审判人员政治建设和专业化建设。把政治建设摆在首要位置,确保破产审判正确政治方向。大力提升专业能力,加强教育培训,全面提高破产审判人员法律适应能力、风险防控能力、群众工作能力、信息化应用能力、舆论引导能力。

第三条 加强破产审判队伍党风廉政建设。深刻认识加强破产审判党风廉政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提高破产审判廉政风险防控意识,认真贯彻执行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坚持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坚决杜绝审判人员与债务人、管理人、债权人不当交往,重点防止审判人员与管理人形成以案谋私的利益共同体,对出现违法违规问题零容忍,坚持有案必查,违纪必究,坚决惩治破产审判领域腐败。

第四条 全面梳理破产审判廉政风险隐患高发易发环节,规范破产案件受理审查、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报酬确定等重点环节的操作规程,明确不同岗位工作职责,依法履职尽责。打击假借破产逃废债行为,明确债务人财产清收、关联交易、以物抵债等问题的处理原则,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部门的配合,综合运用破产程序全流程监管方式,对在工作中发现存在虚假破产、妨碍清算等违法犯罪线索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做到应移尽移。

第五条 向深向实做好立案审查。准确理解运用对破产申请案件“依法积极受理”与“严格审查受理”的两大原则,既要对符合法定立案登记条件的“应收尽收”,又要切实防范利用破产程序逃避债务。通过听证程序广泛听取相关方意见,重大案件必要时主动听取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和主要债权人对破产真实性的意见。认真审查企业资产负债情况,债务人资产与负债规模过度失衡的,应责令其作出说明,必要时通过执行“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查询。对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对其债权真实性进行实质性审查,防止与债务人恶意串通虚假破产。对申请债务人破产重整的,应对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性认真分析研判,并要求其提供重整可行性报告。对于债务人资产负债情况、申请破产债务人的债权真实性未作实质性审查或故意降低审查标准,纵容或帮助债务人假借破产逃废债务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条 依法高效推进破产程序。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长期进展迟缓甚至停滞不前的情形将严重损害债权人权益,廉政风险较高。严格落实《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适用快速审理机制办案指引(试行)》(齐中法〔2020〕60号)的规定,严格规范内控审限要求,高效推进破产案件办理。持续加大未结案件审理清理力度,依法处置破产企业财产,严禁将破产企业资产长期出租却不处置,避免债权人因其权益长期无法实现被拖入困境。对破产案件经上级法院督办后仍无充分正当理由长期未结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 规范破产管理人选任程序。严格落实《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指定管理办法(试行)》(黑高法〔2022〕91号)的规定,履行管理人选任程序。坚持选任程序的公平公正公开,防止管理人报酬过高,切实发挥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的审查权。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报告报酬方案时,应详细具体载明实际工作量的计算依据、计价标准和基本理由等内容。

第八条 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指导。严格落实《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与评分办法(试行)》(黑高法〔2022〕91号)的规定,对管理人进行规范管理。在破产案件办理及破产衍生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破产管理人应当维护企业各方主体利益,应当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各方利益冲突,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如发现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因过错造成损害,如怠于行使职权、怠于履行职责、侵占破产企业财产、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情况的,严格按照规定采取暂停业务、限制业务范围、降级或者除名等措施,符合取消管理人资格条件的,相关法院应及时提出建议并层报上级法院。对于履职存在严重违法情形,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机关处理。

第九条 加强合议庭对管理人的监督。合议庭要对重点事项中管理人工作加强审查、指导和监督,确保清产核资全面,审计评估客观,债权认定于法有据,财产处置、分配和投资人招募等程序公开公平公正,重整方案有利于保护债权人整体利益且具有可行性。重整、和解方案表决程序及结果计算合法,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当事人涉及违法侵占、转移财产、个别清偿的,应当督促管理人依法予以追索或撤销。对于审计评估结果脱离公允价值的,应限制或者取消其参与审计评估的资格并建议其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惩戒。对于主要资产尚未处置分配的,一般不予批准管理人的结案申请。对于债务人的股东、高管等有关人员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或不配合清算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严格落实破产案件“四类案件”监管要求。对办理中的破产案件进行甄别,确定是否符合“四类案件”标准,对符合“四类案件”标准的破产案件,一律纳入“四类案件”进行标记、报告、监督和问责等监管要求,并及时填写《破产案件“四类案件”监管流程表》。院长、庭长、合议庭成员应依程序切实履行相关职责,杜绝案件出现严重错误或造成严重后果。

第十一条 加强舆论风险防控和处置。要提高甄别重大敏感案案件的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对社会关注度高、影响范围大的中型企业、大型企业破产申请、管理人选任、实质合并破产、方案确定及批准等关键事项引发舆情的潜在风险点,按照“三同步”要求做好风险评估,制定预案,快速核实,及时引导,严防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第十二条 探索建立破产案件督办机制。对破产案件审理问题与违法违纪问题实行“一案双查”,形成评查、反馈、纠正、追责、报结相衔接的工作机制,确保问题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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